简介:对于各类税款的滞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对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如果发生滞纳行为,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我省则缺少明确的规定。从现在的基层操作来看。
简介:办公用房购置与租赁的集中采购是国有金融企业采购工作的难点之一,本文以中国银联的采购实践为案例,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一、办公用房租赁集中采购的政策背景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出台了财金[2001]209号《关于加;虽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将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办公用房租赁纳入了集中采购的范畴。
简介:
简介: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标准等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应切实把握好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和业务招待费列支的合理性,以增强纳税人的节约意识。
简介: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的深入进行,如何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质量已成为重要课题摆在了我们面前,本文拟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实践,对提高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质量作粗浅探讨。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扩面中主要存在以下六个问题。
简介:阜新县对职工住宅取暖费采取个人按比例承担办法为了有效地节减行政、事业费支出,减轻财政负担,阜新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县物价局联合发文,对职工住宅取暖费由县财政、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单位承担部分从本单位包干经费结余中列支。此办法是一九九二年开始执行...
简介: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
简介:<正>浙江信兴物资租赁公司是去年八月创办的,筹建时仅三、四个人,但公司在中农信浙江办事处的领导下,仅用了一年时间,吸引了大学教授、工程师、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前来加盟,形成了由三十余人组成,各类专业人才配套的专业租赁公司。经公司员工一年的努力,公司的资产规模滚到了近四亿元,为国家实现了近千万元的利润,公司的业绩令全国同行刮目相看。
简介: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简介:财行[2013]28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
简介:社会保险缴费是我国企业税(费)负担的重要组成,营改增的全面推开,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提供了条件。本文主要分析了企业社会保险费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多元意义及可行性,并得出了在全面实行营改增以后,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结论。
简介:从今年开始.唐山市财政本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推进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简介:当前,全国都在倡导建设节约型社会.各级政府更是致力于建设低成本高效率的行政机构,建设节约型机关成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一环。但近年来,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审计过程中却发现,有些单位虽然经费紧张,但公务招待费却有增无减。这对防治腐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等方面显然无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招待费的现状和危害,根据其特点探讨其成因和对策。
简介:通化市(本级)职工住宅取暖费采取个人、单位、财政分担办法为调整住宅暖气房职工取暖费负担,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理顺国家、单位、个人经济来益关系,通化市采取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分担职工取暖费的办法。一是调整职工住宅取暖费负担比例,将住暖气房职工个人每平方米...
简介:2015年12月30日财税[2015]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未按期缴纳教育费附加也应加收滞纳金
中国银联办公用房租赁集中采购的实践与探索
浅谈三资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业务招待费列支浅议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政策亟待改革
关于行政单位会议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探讨
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扩面质量的有效途径
阜新县对职工住宅取暖费采取个人按比例承担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缴比例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以信誉为本 促兴旺发展——浙江信兴物资租赁公司经营之道
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实行“一费制”后出现的问题与对策——德保县农村中小学实行“一费制”问题的调查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企业社会保险费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思考
唐山市新增教育卫生文化事业费主要用于农村
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招待费问题的探讨
通化市(本级)职工住宅取暖费采取个人、单位、财政分担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费税”改革势在必行—关于西宁城中区个体户规费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