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支配力因其集中权利来源的功能而形成,且被一直视为自然垄断的结果和反垄断规制的例外。然而,该市场支配力在显著提高著作权市场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因其带来的社会成本而遭到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质疑。作为被动立法的产物,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虽然以行政支配力换取市场支配力的方式得以成功构建交易平台,但也因此导致缺少限制性规定而阻碍版权产业的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我国需要首先通过放松规制的方法,允许产业主体自行创设集体管理组织;其次通过强化规制的方法,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为使用者提供多元化的许可类型选择,避免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力的不当利用。
简介:规避执行行为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降低了执行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近年来,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方式,规避法院执行措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案例不断出现,其危害性足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由于立法长期缺位,司法实践中出现多种不同的应对模式和学术观点。本文对比分析了当前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措施的三类规制方式与四种裁决思路,厘清了不同规制方式间的争议焦点、不同裁决思路产生的原因。在现有立法框架下,提出了结合目的、时间、行为方式和结果四个主客观方面的要素,识别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规避执行措施的恶意,从而限缩规制法定代表人恶意变更的案件范围。最后从起点防范与过程控制、微观规制与宏观应对等不同视角,提出执行阶段审慎认定、保全的拓宽适用、监管衔接阶段的法定代表人信用惩戒系统等三个阶段、两个维度的规制路径,以期在现行立法下破解执行难,防止'乱执行',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的前置化规制是保护重大法益的必要手段,对其正当性的讨论为当前立法和司法突破和扩张的态势提供了法理依据。敌视社会基本规范和恐怖犯罪的预备或预备的预备行为已呈现出侵害重大法益的抽象危险,具备了前置化规制预备行为的前提要素;在识别敌人刑法争议的根源并加以理性辨别的基础上,从立法目的都是社会要保护自身免受该违法者的侵犯之角度,前置化规制的依据与某些敌人刑法的理念存在有限的内在暗合,但不可否认,尚未成熟的敌人刑法亦与前置化规制存在疏离之处;而敌视基本法规范且具有抽象危险的实质预备犯满足了前置化规制现实依据的要求。其处罚边界亦需遵循,应根据行为方式和特征进行司法定量限制及限缩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