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公共事件的报道,媒体扮演了信息生产者、信息加工者和信息传递者的角色,通过发挥议程设置和议程引爆功能对立法议程产生压力性影响。由于立法决策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受限、立法议程设置阶段公众参与渠道不畅,立法决策者借助媒体获知公众立法需求,并在其压力影响下做出突击性回应决策。这使得立法决策可能面对一系列不利后果:信息失真、信息不对称现象加重、信息结构失衡进而导致信息使用策略的失败。我国立法决策者应当正视媒体信息和公众舆论在互联网时代给立法决策带来的新约束,转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制度的现有功能定位,公开立法议程创建环节的相关信息,增强对代表提案和立法项目建议的科学论证,以保证公众参与在立法资源分配源头环节发挥实质性影响。
简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经济活动依托互联网展开。互联网提高了跨境交易效率,但同时也把以个人信息保护为重点的交易安全问题提到公众面前。个人信息保护带有强烈的属地色彩,但信息跨境流动使得我们又不得不关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目前,由于国内、国际两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差异,导致该领域依靠硬法进行国际合作的障碍较多。因此,从互联网时代软法的受让性和长期以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软法实践两个方面可以看出,选择以软法为路径展开合作的可行性。进而,站在中国立场上提出以软法为路径“软硬兼施、内外联动”的主张,力图明确我国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国际合作领域的可行性路径,发挥我国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作用,从而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简介:阿马蒂亚·森以社会选择理论为起点开辟了研究正义问题的信息视角。通过放宽阿罗不可能定理的限制条件,森扩大了社会选择的信息基础,形成局部共识以达成理性的社会选择。面对多元的正义信息,森提出综合利用信息的过程价值与效用价值,通过对各种目标和达成目标的约束条件进行综合性比较之后的"全面结果",凝聚个人偏好的共识,以促成有关正义的社会共识。但是,利用信息不只是技术问题,而且依赖于人的信息理解能力,因此,技术与能力的差异要求提升人的"可行能力",也就是森所看重的"实质自由"。森澄清了在一个多元价值的社会中实现社会正义的社会条件或公共治理的重心,即政府与社会共同努力,促进效用信息的利用,保障非效用信息的提供。
简介: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不表明《刑法》第287条之二对帮助犯采取了共犯独立性说;《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将“情节严重”作为成立条件,为限制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网络服务商作为业务行为所实施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原则上不能以该罪论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没有加重帮助犯的处罚程度。
简介:豫政办[2016]3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8日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简介: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论基础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滥觞于德国。然而,个人信息自决的观念并非德国法学上的新事物,也并非伴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而诞生。早在德国一般人格权的发展历程中,个人信息自决权的观念就屡次出现在经典判决中。这么一种广泛的自决权,一直为德国传统的法秩序所拒绝。由于个人信息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在一般人格权案件中,法官们往往通过在个案中具体化其保护领域以及进行利益衡量,来判断是否存在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这一立场贯彻信息自由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原则上是自由的,无需提供理由的,恰恰是对上述行为的禁止才需要特别的理由。新近出台的诸多个人信息保护法奉行的是与此相反的信息禁止原则。
简介:各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农委)、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