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8
159 个结果
  • 简介:法律教育在清末教育改革中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从传统的科举制度指引下的教育向近代西式的学校教育的转变过程中,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呈现了一个探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教育也呈现了这一探索和完善的特征。

  • 标签: 法律教育 近代 章程 学堂 科举制度 教育改革
  • 简介: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与《刑事诉讼法》第96条中的“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并不矛盾,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指的是不被电子监听,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在侦查阶段,对于律师的“三证”是否真实合法,即律师是否具备会见资格,侦查机关可以进行审查。

  • 标签: 律师会见 不被监听 审查“三证”
  • 简介:以回应现代社会分层带来的诸多问题的民事诉讼结构无论如何设计,都无法回避如何保障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能力实质平等这一核心问题。西方法系国家以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从当事人私权的视觉解决这一问题的经验,不能解决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问题。基于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际,需通过积极的法官能动政策以及法官与律师(当事人)充分信任、合作的角度来设计诉讼结构。

  • 标签: 民事诉讼 实质平等 理念解构
  • 简介: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犯罪也显示了巨大的破坏力。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计算机犯罪的主体、计算机犯罪的主观方面等理论问题,海峡岸学者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本文试对海峡岸学者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学说作一比较研究。

  • 标签: 计算机犯罪 比较研究 犯罪主体 中国 台湾
  • 简介:2010年9月19日至9月20日,我校在京顺利举办了首届“海峡岸法学院校长论坛”。来自海峡岸40余所法学院校的校长、院长以及法学专家齐聚中国政法大学,为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华教育理念的传承及岸学术交流与合作献计献策。教育部副部长郝平、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孙亚夫、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飚等领导参加了论坛开幕式。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

  • 标签: 校长论坛 海峡两岸 法学院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中国政法大学 2010年
  • 简介:为了积极开展对WTO法律制度的研究,深入探讨我国人世的法律对策以及人世后岸交往方面可能产生的经贸与法律问题,省法学会与省台湾法研究中心、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省台湾法研究所于2001年11月22日在福州联合召开WTO规则法律对策暨岸经贸法律问题研讨会。省人大、省对台办、省贸促会和部分法律院校、法学研究单位、法院、律师事务所、经济管理部门的46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共收到论文63篇。现将研讨会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 标签: 经贸法律 法律对策 WTO法 法学会 台办 法学研究
  • 简介:海峡岸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通过多年立法与实践的摸索得到了发展,但在仲裁裁决性质、可仲裁事项、仲裁裁决的既判力、执行力以及公共秩序等制度方面仍有待进一步的改善。岸应积极推进立法模式从单边性质过渡到完整的双边协议模式,并就现行立法中的各项内容进行优化和统一。

  • 标签: 仲裁裁决 认可执行 可仲裁事项 既判力 公共秩序
  • 简介:过失犯是对客观注意义务和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交通过失的客观注意义务源于成文的交通法规和交通惯例,应根据具体场合确定其内容,对实行行为应从存在论和规范论双方把握。交通过失的具体预见可能性是指"容易"预见到交通过失犯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应当以能力区别说确立预见可能的标准,同时应预见到因果的基本经过。交通过失中的信赖原则,根据场合的不同可属于客观注意义务或主观注意义务的限定要素。鉴于我国交通现状,应谨慎适用信赖原则与危险分配的法理。

  • 标签: 交通过失 客观注意义务 主观注意义务 信赖原则
  • 简介:<正>1986年8月2日至6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在京联合召开了“经济体制改革与打击经济犯罪”学术讨论会。开幕式由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长周道鸾主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长高铭暄、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朱剑明、北京市法学会会长陈守一等在会上讲了话。到会的还有王斐然、刘云峰、薛光华、余叔通、孙再雍等法学界知名人士。

  • 标签: 学术讨论会 刑法学研究 北京市 打击经济犯罪 经济体制改革 法学会
  • 简介:法律是社会交往和社会需要的产物,因之,法律也是主体交往中日常生活的公共产品。它不仅作用于人们日常的物质生活,而且也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更重要的是,法律作为正式制度,还缔造着人们的制度生活。但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完全自足的,一方面,需要关注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民间规则的作用,另一方面,当法律规定有所遗漏,或者法律规定对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能调整、规范时,民间规则对救济法律的不足,就可能会派上用场。甚至即使法律对相关社会关系有所规定,在实践中也免不了法律和民间规范相互交叠地发挥作用。基于这种认识,在岸有关民生的交流中,应当把民间规则纳入保障岸民生、促进岸往来的重要社会因素中.

  • 标签: 法律 民生 民间规则 两岸交流
  • 简介:本栏目的三篇文章均选自本省法学专家参加第四届“海峡法学论坛”的主题报告或交流论文。该论坛于2006年8月18日至8月19日在福州举行,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福建省文化经济交流中心、福建省台湾法研究中心、福建省法学会、厦大学法学院、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文化大学、华冈法学基金会、香港律师会等共同承办。该论坛的综述栽于本期“学会动态”。

  • 标签: 侵权案 冲突法 福建师范大学 文化经济交流 法学专家 保护
  • 简介: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台湾学者称之为诉讼程序立法主义,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大陆民事诉讼法)为突出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专设法条予以规定。涉及的法条从第5条到第17条,共19个。台湾民事诉讼法对基本原则没有专设法条,而是将其融化在民事诉讼的各项程序制度中。本文拟就海峡岸民事诉讼法中几个最具有代表性的基本原则,试加比较与探讨。一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指民事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对什么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他人乃至国家均不得包办代替。大陆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 基本原则 诉讼权利 海峡两岸 处分原则
  • 简介:御史大夫是西汉最高监察机构,但其建制也是一步步发展起来的。从《二年律令·秩律》看,汉初还未见御史中丞。御史中丞的设置应当在吕后二年之后,景帝中元三年之前。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之副,西汉末御史大夫转官为大司空,御史中丞为汉中央的最高监察机构。御史中丞秩级不高,因其是内官,享有的礼仪却是很高的。西汉自武帝元狩五年起逐渐发展形成多元的监察体制,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丞相司直同为监察机构,虽然监察侧重点不同,但三职官皆“无所不监”,因此在现实中,互相纠弹,争权不止。司直在东汉一度被取消,汉末恢复。北朝的司直转变职能,成为审判机构的属官。司隶校尉东晋时转为地方官。自此,汉朝的多元化监察体系又恢复为一元监察体制。

  • 标签: 御史中丞 司隶校尉 丞相司直 监察 职掌
  • 简介:<正>我们收到日本国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的一份法律文书:昭和六十二年(一九八七年)(7)第××号,索赔损害赔偿等事件驳回索赔损害赔偿等事件的诉讼书命令原告×××被告国右代表者①法务大臣后藤正夫主文驳回本诉讼书理由

  • 标签: 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 损害赔偿 中日两国 日本国 诉讼费用
  • 简介:<正>海峡岸刑事诉讼法律冲突问题极为敏感和复杂。大陆和台湾虽为中国的组成部分,但双方却实行着种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加之岸四十年来的实际隔离,以及双方目前在政治上的分歧,要解决岸刑事诉讼法律的冲突又需要岸司法机关的密切合作方为可行。因此,确立解决海峡岸刑事诉讼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則,应当是双方在目前这种现状下都能接受的原则,并在

  • 标签: 刑事诉讼法律 海峡两岸 两岸司法 基本原则 大陆地区 台湾地区
  • 简介:为遏制刑讯逼供,我国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是对"刑讯逼供"一词作出准确而允当的解释。"刑讯逼供"本系我国立法上之用语,国际上更为通用的是"酷刑"一语,而目前,对"酷刑"最权威的定义,来自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根据条约神圣的原则,依据《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定义来解释刑讯逼供,基本是可行的。在司法适用上,解释和认定刑讯逼供,还应当注意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对于药物和催眠审讯,药物审讯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催眠审讯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用,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营救式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也应当予以否定。

  • 标签: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酷刑 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