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是社会交往和社会需要的产物,因之,法律也是主体交往中日常生活的公共产品。它不仅作用于人们日常的物质生活,而且也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更重要的是,法律作为正式制度,还缔造着人们的制度生活。但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完全自足的,一方面,需要关注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民间规则的作用,另一方面,当法律规定有所遗漏,或者法律规定对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能调整、规范时,民间规则对救济法律的不足,就可能会派上用场。甚至即使法律对相关社会关系有所规定,在实践中也免不了法律和民间规范相互交叠地发挥作用。基于这种认识,在两岸有关民生的交流中,应当把民间规则纳入保障两岸民生、促进两岸往来的重要社会因素中.
简介: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台湾学者称之为诉讼程序立法主义,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大陆民事诉讼法)为突出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专设法条予以规定。涉及的法条从第5条到第17条,共19个。台湾民事诉讼法对基本原则没有专设法条,而是将其融化在民事诉讼的各项程序制度中。本文拟就海峡两岸民事诉讼法中几个最具有代表性的基本原则,试加比较与探讨。一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指民事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对什么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他人乃至国家均不得包办代替。大陆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
简介:御史大夫是西汉最高监察机构,但其建制也是一步步发展起来的。从《二年律令·秩律》看,汉初还未见御史中丞。御史中丞的设置应当在吕后二年之后,景帝中元三年之前。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之副,西汉末御史大夫转官为大司空,御史中丞为汉中央的最高监察机构。御史中丞秩级不高,因其是内官,享有的礼仪却是很高的。西汉自武帝元狩五年起逐渐发展形成多元的监察体制,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丞相司直同为监察机构,虽然监察侧重点不同,但三职官皆“无所不监”,因此在现实中,互相纠弹,争权不止。司直在东汉一度被取消,汉末恢复。北朝的司直转变职能,成为审判机构的属官。司隶校尉东晋时转为地方官。自此,汉朝的多元化监察体系又恢复为一元监察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