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法律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主体有:(1)法院自身提起,包括本院院长发现或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2)检察机关依法抗诉。(3)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对生效调解书能提起再审的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则只有当事人。均排除了与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但审判实践中,生效裁判或调解书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蒲卫东同志建议:法律应规定“与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理由是:(1)从理论上说,审判源于诉,无诉即无审判,而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法律权益的请求,诉权的享有者是特定利益的主体。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是启动审判
简介:<正>目次一、规定一般人格权的基本要求二、我国民法典应如何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三、一般人格权的不确定性及克服一般认为,一般人格权是对人格权精神的高度抽象与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标的是概括性的人格利益,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内容是不可能列举穷尽的。要对一般人格权的内容进行表述,必须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才能将其广泛的内容涵括进去。在当前我国民法典立法中对于应当规定一般人格权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应当如何规定一般人格权却存在着激烈的争议。当前我国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之第2条:"自然人、法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②二是王利明主编的《中国人格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2条:"自
简介:把"行为-过程"范式与"法律-制度"范式相结合作为研究视角,分"效果"、"互动"、"供需"三个维度观察四川省20年(1990-2010)来的行政检察实践,可以发现:行政检察面临着多重瓶颈,主要体现在监督质量尚需改善、社会认同仍需提升、规范依据亟待调整、理论研究尚待突破等几个方面;为了突破有关瓶颈,检察机关采取了增加监督方式、拓展监督范围、强化舆论宣传、约束监督活动等完善措施。遗憾的是,上述对策并未化解何谓"法律监督"、"行政检察"的理论困惑,也疏于厘清行政检察的制度框架、运行机制。着眼于平衡"供需"、优化"互动"两个目标,能够意识到破解行政检察瓶颈的可行路径在于:引入"裁断性"与"启动性"的分类方式来解读"法律监督",设计"四层级"的行政检察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立案与审查、调查与决断、文书撰写与保留、舆论引导等一系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