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司法实务中占优势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买受人以标的物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受领的,相关质量瑕疵应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这是对《合同法》第148条的误读。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既可以基于实体性的合同解除权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买受人对瑕疵给付所享有的瑕疵补救请求权而作出。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标准,只要相关瑕疵不属于显著轻微或无法补救的情形,买受人就有权拒绝受领,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救后重新交付。如果出卖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瑕疵补救或因补救瑕疵导致迟延给付的,应当承担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简介:从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共存的现象出发,讨论了处理买卖交易中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的规则。将告知义务理论引入对买卖交易的分析,有益于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确定纠纷解决的规则。但是,鉴于买卖法是在长期交易中确立下来的制度。且救济方式多样,在标的物具有通用的品质判断标准时,或当事人对品质问题有明确约定时,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准确、更恰当的方案,因此应当被优先适用。对于某些没有特定品质标准的物或权利的买卖,当事人又没有对品质作特殊约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弥补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制度的不足。另外,在欺诈的情况下,考虑到特别保护受欺诈方的需要,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或允许受欺诈人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