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前,对于国有公共设施因设施或管理不善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我国尚无专门法律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笔者试将此问题作以卜分析,以供同仁参考。一、法律适用问题。国家赔偿即国家侵权责任已成为各国法制中普遍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但是各国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体例却不尽相同。就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国家赔偿责任而言,在法律适用方面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直接适用民法规定,这主要是为那些无国家赔偿专门立法的国家所采用;二是以单行法规加以规定,但仍准用民事侵权法的一般原则;三是由专门立法加以规定,并在归责原则上与民法的有关规定区别开来。我国尚无国家赔偿专门立法,新近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未对国有公共设施致害
简介:为方便生产、有利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发挥城市功能,在资金短缺的困难情况下,各城市政府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搞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据统计.近年来全国每年用于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的投资达千亿元。然而,令人忧虑的是:一方面国家大量投资建设、维护市政设施;另一方面,一些城市“蛀虫”大肆盗窃、破坏市政设施,蚕食城市健康肌体,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直接影响到城市的社会治安、生产生活以至人身安全。痛苦呻吟的市政设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全国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越来越多,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力度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市政公用设施屡遭劫难的消息也不断披露于报端: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