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道德评价主体和道德评价客体的涵义,学术界的认识不尽一致,本文为了辨清道德评价主体与道德评价客体的矛盾结构类型并说明其逻辑推演的现实结论,在正式叙述前先对两者作一界定。所谓道德评价主体,就是指在道德生活中参与评价的人。作为道德评价主体的“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和社会,本文这里主要是指前者。所谓道德评价客体,就是指道德评价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在道德生活中,所有的道德现象都可以成为道德评价对象,但其主要表现为道德行为。本文这里所说的道德评价对象,即道德评价客体,主要是指这种道德行为。可见,所渭道德评价主体与道德评价客体的矛盾在某种意义上概括地说,也就是道德评价者在评价道德行为时所发生的矛盾。
简介:荣誉和耻辱是道德中的一对重要范畴;荣辱观是人们对光荣和耻辱的看法。人生以何为荣,以何为辱?对两者的不同理解,便构成了人们不同的荣辱观。不同的人生目的对荣与辱有不同的理解,他们的看法有时是完全相反的。例如,封建统治者鼓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要求妇女从一而终,做烈女节妇。《儒林外史》中的穷秀才面对女儿以死殉夫,不但不制止,反而认为这是“青史上留名的事”,积极支持女儿的行动,当得知女儿的死讯时,还大笑着说:“死得好!死得好!”这种封建道德的荣辱观不知害了多少人。因此,不同的荣辱观,表现了不同的道德认识,并由此产生不同的道德行为。常言道“羞耻之心,人皆有知”,但是,这种“羞耻之心”或荣辱观念一但颠倒了的话,其行为必将适得其反。
简介:读了河南省村民曹海鑫被定罪处死的有关报道(见《同舟共进》1999年第3期及《劳动人事》之"社会专刊"1999年5月号),感到的不是震惊,而是沉重。对于当下的司法腐败,我们听到和看到的太多了,滥用公权,草菅人命,上下其手,出入人罪,行贿受贿,以权谋私……凡此种种,早已经司空见惯。否则,人们怎么能想像,一个卸任的村民小组长,竟能够搬动一省两级法院,遂其一己之私。然而,也正是这种透入骨髓的腐败,这种执法者操权弄法滥杀无辜的大胆和冷漠,让我感到令人窒息的压迫。我不准备讨论曹案的细节,也不想说我所读到的"一面之词"是对该案唯一正确的叙述,我只想指出,凡是认真研读了豫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曹案所做的刑事裁定书的人,都不难发现其中闪烁其辞、避重就轻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