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前言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自2014年开始以学术研究、民间观察视角关注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及OECD《关于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跨国流通的指导原则》,APEC《隐私保护纲领》,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指令等国内外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于2014年3月15日,本中心联合中国科技法学会,针对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发布了《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V1.0》(简称'《测评标准》1.0版'),应用此测评标准测评了20家企业的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旨在促进企业制定规范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合法利用在经营活动中收集的个人信息.
简介:一、问题提出洗钱及防范对策知晓度是指人们对洗钱概念、特征及防范对策等相关内容的认知了解程度。其中,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大致将这里所说的人们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反洗钱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另一类则是普通公众。其中,与反洗钱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工作人员、非金融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工作人员、政法系统参与反洗钱案件侦矗与司法协助的警察等。考虑到目前在我国与反洗钱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还是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因此在本调查中,主要选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来作为与反洗钱工作直接相关人员的代表,并称之为金融界从业人员。
简介:本课题为江苏"八五"软科学重点研究项目之一,其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对我省三资企业(主要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技术引进的国际背景、具体方式、实际效益和存在问题,从经济与法律角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与分析。对于技术引进实践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不仅具体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后果,而且还阐明了我国法律中有关技术引进的相应规定的适用情况。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与分析了有关技术转让与技术引进的各种国际惯例主要内容及适用原则。这一部分的主要作用在于:所介绍与分析的各种国际技术转让惯例,都是我省技术引进中应当充分了解及参照适用的;尤其是这些国际惯例的适用对于解决第一部分所列举的存在问题具有现实意义与积极作用。第三部分则是在第一、二部分的基础上,对如何提高与改善我省三资企业技术引进的效益问题,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性的改进思路与法律对策。本课题中所引用的有关资料、案4例及统计数据的时间下限,一般截至1993年底,亦有少部分涉及至1994年底。本课题全文约7万字,分两期刊登完毕,本期先刊登第一部分(约3万字)。
简介: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一直是世界各国完善法律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据统计,目前全国法官队伍人数30多万人,律师业人数超过15万人。曾因发生严重的法官与律师受贿行贿案,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按照中央要求,分别在本系统内进行了较长时期的教育整顿,其重要成果就是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2006年3月发生在天津的“法官打律师”事件沸沸扬扬,使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更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作为建设法律大厦的两大支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有必要作为战略课题研究和完善。
简介:通过案卷查阅,了解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期限的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普遍适用了拘留,存在明显的超期拘留现象。造成造一问题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执法存在问题;同时,检察机关执法与法律监督中存在的自律和法律监督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建议从两个方面解决这一状况:一是推进公权力程序法治,在立法层面,提高刑事拘留立法的现实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在执法层面,提高公安机关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实体上的执法水平和程序上的严谨规范、进一步警务公开和明确违法责任追究,加强检察机关自律和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二是加强私权利保障,健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保护渠道,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提高国家刑事赔偿的标准。
简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科学规划。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谋划好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山东省司法厅在从系统内抽调人员组成了课题组,集中时间和精力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将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班子队伍建设"三项重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紧扣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把握和利用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带来的重大机遇,认识新形势、把握新规律、制定新思路、寻求新突破,以先进的理念、科学的理论引领全省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后,在司法办案、涉诉信访和司法改革三个方面,产生了设立巡回检察厅的现实需求和制度需要。由于巡回法庭有别于内设审判庭,'对应原则'也并非机构设置正当与否的根据,两者均不构成不设巡回检察厅的理由。在未设巡回检察厅的情况下,仅凭巡回法庭无法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巡回检察厅与派出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差异,决定了其不可替代性。大行政区分署、派出(驻)检察室与巡视制度、巡回(视)检察,分别从'静'和'动'的角度为巡回检察厅的设立提供了制度借鉴。在此基础上,需要从设置地点与管辖范围、主要职能以及人员配备、干部管理和机构设置等方面明确巡回检察厅的组织架构。巡回检察厅的设立不仅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