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印刷品,在人们的生活的工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虽然只是一张纸制品,但是有其特殊的用途。在众多票据当中,识别票据用途的重要依据是发票的号码。发票号相当于发票的身份证,一张票据只有唯一的发票号码,因此发票号也成为了发票防伪的重要依据。为了有效检测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须要应用有效的检测技术。高效的发票号码识别技术可以有效的提升发票的检测效率,同时可以有效的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成本。
简介:现行新的《国营商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增设了“应付票据”科目,核算企业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而签发,承兑的商业汇票。这对适应各级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结算货款,推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的运用,是很适时的,解决了以往签发商业汇票在“应付款”科目核算的诸多不妥之处。但是新制度规定:“购进商品、材料、物资而签发、承兑商业汇票时增汇本科目,增记‘库存商品’……’。我认为这一规定、不尽符合企业实际。因为商业汇票的回单是由购货单位采购员带回,而商品物资是通过承运部门运达,所以两者在到达时间上就可能有先有后,也可能同时到达,对一些边远销地的省外进货,由于受运输条件的影响,购进商品
简介:保证一词有多种含义,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的保证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按民法理论理解,作为民法上的保证是指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对债务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人称为保证人;受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保证人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与受担保的主合同是一种从属关系。被担保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为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是主合同的债务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义务和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人为保证人的相对人,其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一般认为,保证关系的当事人只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组成,不包括债务人。经济合同的保证属于民法上的保证。
简介:票据伪造与变造在对象和效力上各异,我国票据法将票据伪造、变造用一个条文规定不具有法理上的妥当性,两者规定的具体内容也仍有改造的余地。就伪造而言,因为伪造行为违法且无效,允许追认不具有法律及伦理上的正当性。但被伪造人接受伪造后果无害票据流通,将追认视为一个新行为来解决,难题便迎刃而解。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为一般原则,但若对伪造行为的产生被伪造人具有可归责性,加之符合权利外观理论的其他条件,被伪造人就应负票据责任。如果修法,权利外观理论应上升为法律规范。在票据变造效力的规定上,所谓“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在确定举证责任后是不成立的,应予删除。权利外观理论对票据变造也有适用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