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一次发生10人死亡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研究对象,以事故当量死亡人数为基础,拟合了2004-2010年事故的数学模型,指出其发展变化与总体形势高度正相关。2007-2010年间,3月与8月、16日与7日、昼间12小时,西南地区、二级公路与高速公路、平直路段,营运公司、客运车辆、2年以下及10-12年驾龄的驾驶人,发生或引发的事故损害后果更为严重。2009-2010年,因超速和超载等14种直接原因而发生,其深层次的间接原因中以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不到位更为突出。明确了科学合理地制定防治规划、强化路面执法管理、完善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倒查制等治理措施的具体要求。
简介:2013年第1号(总第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2年5月至7月,审计厅对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2010年至2011年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一、基本情况交警总队隶属于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为自治区
简介:<正>饮酒驾驶的危险行为在主观心理、客观行为和结果上可能呈现出多种形态,《刑法修正案(八)》使得原有的罪名关系出现了变动,危险驾驶罪的出现导致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出现错综复杂的罪名关系。对此必须进行小心翼翼地分析,确保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性。《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理论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目前,统合各方学说,全面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之间关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危险驾驶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能构成,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这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首先是在没有发生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4条的关系;其次是在发生了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多被司法实践误读,因此也值得我们认真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