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代解释学认为人文精神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前者属理解的范畴,理解要求心灵的沟通;后者属认知的范畴,认知要求心物的同一性。马克思主义内含人文精神和行为科学,对前者是理解问题,因而不必也不可能完全达到"本真的马克思";对后者是认知问题,我们完全可以接受马克思的科学真理,但也有具体情况具体运用和与时俱进地发展真理认识的问题。解释学中的"客观论"追求不可能的"客观性",从而把理解当成了与社会实践没有任何关系的纯注经活动。而解释学的"主观论"反对"客观性"虽有合理性,但存在理解的"合法性"问题,即不能把与马克思无关甚至相反的东西强加给马克思。文本的意义已经固化在文字中,解释者的理解才使文本的意义复活在当代并发生历史作用,而且生成经典的新意义但又没有改变经典的原精神。
简介:在实践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理论上参透法治的内在逻辑。法治作为一种现代治理模式,体现为从宪法到普通法律再到行政法规等一整套层级化的规则体系;法治本身要求公共权力分为“论证与达成规范理由的民意表达、整合与确认”、“已确认的法律规范的执行与实施”与“运用规范理由的公民权利保障与救济”三种职能。这种功能性分立尽管与部门的分立紧密相关,但绝不是纯粹部门化的;法治可以有效地设定整个政治与社会的规则框架,实现权力与权利之间、权力相互之间、权力与责任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法治的关键与精髓在于这种平衡;法治要呈现为一种良好的治理模式,必须在制度的完善合理、运行的切实有效、法治文化的建设三个方面形成相互作用的良性反馈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