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政党规范是关于政党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其核心问题是如何有效进行政党治理、维护政党政治秩序、促进民主政治发展。政党规范主要包括法律规范、社会规范、内部规范。这三种形式的政党规范既有一定的联系,在价值追求、形式特点、效力范围、实现方式方面又有明显区别。在当今世界,政党政治的复杂性、系统性、多样性,决定了仅靠任何一种规范都难以有效地进行政党治理;只有把政党规范作为一个体系、树立系统的政党治理观,既加强立法、依靠法律来匡正政党行为,也加强政治伦理建设、用伦理秩序来匡扶人心,还要加强政党内部建设、整合党内秩序,做到德法相济、内外相济、各种政党规范相协调,才能构建合理的政党政治秩序、促进民主政治发展。
简介: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行政契约的概念及定性,认识不一,其分类及形式就有差异,即便在同一国家,由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其结论也会有所不同。严格意义上讲,行政契约的分类与行政契约的形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分类属学术范畴,形式属实践范畴。前者是学界根据一定标准对各种行政契约的归类,后者是行政契约在实践中的存在方式或行政契约的名称。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契约的分类,一直存在重形式、轻实质或者重外表、轻内容的缺陷,即便是以契约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也因其内容的复杂性而难以系统化、规范化,含混之处甚多,有必要制定《行政契约法》予以解决。本文另对BOT特许权协议、公产特别独占使用特许及承包、租赁、出让契约、政府采购合同等行政契约形式进行了探讨。
简介:一从一起案例看改革我国法院行政判决形式的必要性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判决:1.维持判决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2·撤销判决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3·履行判决即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变更判决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予以变更的判决。这四种判决形式,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正确作出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判决形式,并不能全部包含行政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远不能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不作为的具体
简介:我们设置某项制度的目的是让它发挥我们所期望的功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制定的不少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成了流于形式的制度。当前我国流于形式的几项典型制度是:领导干部收入与财产申报制度,在工程建设、药品采购、设备采购等领域实行的招投标制度,以及高校开设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的制度等。制度流于形式的原因主要是:制度没有得到其适用范围内人们的公认;制度的规则系统不完备以及规则没有得到切实的遵守;制度的组织系统不健全,组织成员素质不高;制度的设备系统不完善,技术手段跟不上等。如果在经过了长期的努力后这些问题仍极难解决,制度仍然发挥不出其应有的效能,那么,就要考虑该制度本身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或者就应对该制度作根本性的重大改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