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暂时停止法律实施做法正当性分析的前提,在于准确厘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性质以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对其位阶的判定。该方案在性质上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属于规章,而属于国务院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在性质上不属于主权机关,而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该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依据宪法来行使权力。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授权决定缺乏宪法文本和法律文本上的直接依据,将其视为法律修改的理由不足,缺乏直观层面的正当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暂停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国务院暂停实施行政法规决定中的相关内容在表述上不甚妥当。《立法法》(2015)第13条在宪法上没有明确的依据,该规定将造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依法治国方略之间的冲突。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授权决定不可以被视为一种良性违宪,也不可以被视为一种解决改革难题的法治路径。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根本性解决,应该从宪法层面谋求解决的路径。
简介: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公职人员,在法定范围内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其裁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名誉。在诉讼中,律师是通过说服法官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收取相应费用的法律工作者。但在当下,由于受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民众相信关系甚于相信法律,更愿意信任有关系的律师。法官的待遇偏低,权力较大,针对他们的监管处罚不严,其难以抗拒时常出现的各种诱惑。在市场经济中,律师为获得生存和发展,经常通过请客吃饭、输送钱财等方式以及通过婚姻、血缘或同窗、师生、同乡等传统纽带与法官建立密切关系,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法官与律师不正行为关系的建立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这也是闹访、上访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本文分析现实中法官与律师不正当关系的主要类型、特点、原因、危害、与其相关的现行规定及缺陷,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建议。
简介:我国农地所有权属制度一直是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而农地所有权构造又是农地制度的核心。农地确权是保障和实现农民权益的前提。在我国社会原有的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逐渐瓦解,市场型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建构的过程中,长期以来奉行的“一刀切”的农地所有权属制度渐失正当性基础,原因在于它脱离了农地自然属性,与我国当下农村的实际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以边沁、罗尔斯的正义观提供的效率、自由以及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为考察工具,现行农地所有权属存在内在的制度缺陷。我国应建立土地权属分类所有创新机制,以充分激发土地资源和劳动主体的活力,实现农民对农地财产权利的公平享有。法治作为社会变革的引擎,在建立新型农村土地权属机制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功能,当然,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也是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