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行为能力制度与成年法定监护存在价值评价上的牵连性。成年法定监护其制度价值以"意思能力判断规则的正当性——意思自治剥夺的必要性——法定监护的妥当性"之次序实现。鉴于监护开始后欠缺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自治领域内的自主性特点,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内核的行为能力制度,须在满足个人利益保护及法定监护正当性证成的价值性功能之外,肩负起维护交易安全之稳定性功能。但在审判实践中,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特点的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并不能满足上述价值性功能要求,理论上亦难以兼顾交易安全的维护,更可能带来潜在的道德风险。故应对《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第22条经解释论构造行为能力层面的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并以功能判断方法作为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同时,将"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限缩解释为"行为人在暂时的神志不清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并与《民法总则》第144条配合形成法律行为效力层面的意思能力评价规则。
简介:根据对15家农民工NGO官方网站的调查,其管理行为表现为组织信息公开、组织团队建设、组织形象传播、与社会的合作交流以及组织运行资金募集等五方面主题。同时,农民工NGO也呈现出下述趋势:重视群体之间的联合,形成农民工NGO集群;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形成由不同界别和不同领域社会力量联合的支持网络;构建立体化的信息传播渠道,提高社会关注度,形成自己的舆论场;追求社会责任的实现,以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规范组织行为,提升对农民工的服务质量和对社会稳定发展的贡献。在此基础之上,政府部门应借鉴国外社会组织的管理经验和助推本土优秀范例的示范性效应,建立以优化组织管理为目标的评估、监督和激励机制;规范和加强农民工NGO的网络服务平台和新媒体应用平台建设;科学评估农民工NGO与国(境)外项目合作和资金援助,防止"离岸政治"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