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老税同志:您好!我在1998年9月29日的《陕西日报》第七版上看到了一篇题为“一个‘改’字安民心”的文章,文章说:今年以来,湖南邵阳县将农民应上缴款项和教育附加费改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我国目前开征的和下放给地方的税种中也无此税种,请您在百忙之中给我一个明确的答案。祝:工作顺利!宁强县地税局巴山税务所魏占宾魏占宾
简介:<正>税收——这个体现国家意志的概念,这个“喂养政府的奶娘”(马克思语),当她从远古的落后、愚昧中挣脱出来而不断迈向进步、文明彼岸的时候,我们真诚地要向历经沧桑,时代赋予了新的内涵的这两个字眼高喊一声:“祖国的繁荣发展离不开你!”、“牵挂着你的是——整个社会!”如果说从税收雏型的建立——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开始,税收就成为维系国家存在、奠定国力强盛的一大法宝的话,那么,当历史的画卷翻到了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建立和发展、“分税制”财政体制已经实施的时候,税收愈来愈成为我们祖国繁荣振兴、再铸辉煌的一个聚财途径和衡量我国法制建设程度高低的一个尺度而显得特别重要,愈来愈成为让征纳双方和整个社会牵肠挂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