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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物权法》第74条第1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规定仅是原则性的宣言.过于概括,在法律适用中亟待具体化。本文试图对该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适用中涉及的“业主”、“需要”、“首先满足”等问题的理解加以探究,进而提出较为合法、合理、合情,便于操作的适用建议。

  • 标签: 《物权法》 法律适用 “需要” 业主 原则性 合法
  • 简介:第67条第2"特别自首"中"其他罪行"性质的规定还不尽完善,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性质与涉嫌的罪名或被判刑确定的罪名是可以相同的.

  • 标签: 《刑法》 同种罪名原则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犯罪性质 强制措施
  • 简介:关于刑法第14条第二和第15条第二的删除与保留问题,学者之间存在针锋相对的观点.这一争论的实质就是责任原则及其引中原理在刑法典中如何体现.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责任原则本身应当采取消极、否定的表述方式,同时还应当引申出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以处罚过失为例外"的原理.我国刑法较好地体现了"无责任则无刑罚"的精神并力图体现其引申原理,但其积极、肯定式的表述方式刚存在结构性缺陷.未来修订刑法时,应当按照各国通例,调整其表述方式.

  • 标签: 故意 过失 责任原则
  • 简介:通过分析2012—2014年我院办理的6起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案件的判决,发现检法在此类案件侦诉与审判、基层实际与法律应用方面存在不同的观点。这进一步导致检法对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事项、补偿性质、从事公务内涵等内容认识、理解的分歧,最终导致判决的不一致。针对此类案件有必要从基层实际、法律解释出发,研讨案件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此类案件的管辖、预防及基层稳定、信访化解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避免司法实践脱离基层管理实际。

  • 标签: 基层组织人员 侵占 征地补偿款 贪污罪
  • 简介:1982年6月,农民蒋某(男,生于1942年10月)开始在某县农业银行当临时工,从事炊事工作。1986年12月8日,蒋某与农业银行签订了《临时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986年11月1日至1988年11月1日止,同时约定了工资和福利待遇。该份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合同,蒋某仍继续当炊事员,领取工资。1994年1月1日,双方第二次签订了《临时工合同》,合同时间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但继续保持着劳动关系。1996年1月1日。双方第三次签订了为期1年的《临时工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仍继续保持了劳动关系。1998年该县农业银行实行下岗分流。8月26日,农业银行通知蒋某从9月1日起不得再上班,并停发工资,蒋某对此不服,引发劳动争议。

  • 标签: 《劳动法》 第20条 1986年 1994年 适用 个案
  • 简介:《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确立,在我国尚属首次。由于《合同法》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尤其是民事执行实践中出现很多不同意见和相差甚远的处理结果,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成性。虽然,2002年最高院在给上海高院的《批复》中对一些争议的问题给予了统一解释,但仍存在不足和尚待完善之处。基于此,本文首先从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案件类型入手,以各类案件的处理为切入点,着重论述建设工程承包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在得出肯定结论的基础上,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一些立法建议。

  • 标签: 民事执行程序 建设工程款 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
  • 简介:【裁判要旨】1.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应视备案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但实际经过招投标程序并进行备案的合同进行区分。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合同,应认定备案的中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实际也未进行招投标的,应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为依据,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标签: 招投标程序 阴阳合同 抗辩 交易 税费 缴纳
  • 简介:一、问题提出伴随中央“供给侧”改革的深化,海南旅游地产经济的升温,我省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件,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自2012年省高院出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来,

  • 标签: 征地补偿款 诉讼时效 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费 纠纷案件
  • 简介:《刑法》第239条第2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与“杀害被绑架人”并列规定,且配置了同样的绝对法定刑,导致条文本身存在“过失与故意同等处罚”的罪刑不相适应的内在冲突。未来应对该款加以修改,区分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三种情况,并设置轻重有序的法定刑。绑架过程中,因警方的打击错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犯“杀害被绑架人?”。

  • 标签: 绑架 致人死亡 杀害 打击错误 可预见
  • 简介:《刑法》第349条第1规定的包庇、窝藏行为,其性质会因行为人“明知”的有无、内容和程度而改变,从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包庇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不同的犯罪,甚至完全可能是无罪。这就涉及到诸多刑法条文的规定。因此,应以“明知”为切入点,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把《刑法》作为统一的整体,对《刑法》第349条第1进行体系解释,方可得到合理的结论。

  • 标签: 《刑法》第349条第1款 主观罪过 明知 体系解释
  • 简介: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裁定中应引用哪一条?编辑同志:我们在评查案件时,发现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裁定书中引用法律条款不一,有的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有的引用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请问应引用哪一条?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徐晓明徐晓明同志:回...

  • 标签: 申请撤诉 民事诉讼法 原告 裁定书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
  • 简介:原深圳市政协副主席黄志光,他的最后—次露面颇具戏剧性,这是2011年2月22日上午9点,当时正值深圳市交委在展开视察并检查“迎大运、创文明”活动,而作为深圳市政协的“迎大运、创全国文明城市标兵200天行动”领导小组,则是此项活动中相对比较重要的一个活动之一。市政协副主席黄志光一行的到来,理当引起关注。这天的视察,黄志光显得特别细心,

  • 标签: 市政协 深圳市 黄志 全国文明城市 寺庙 纪实
  • 简介:《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继往开来,引入目的保留条款,契合了扩大自治、放松管制的民事立法潮流。在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路径上,应认为第153条第1摒弃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为代表的规范分析进路,而是采用了以规范目的为指引,综合各项利益关系认定合同效力的个案衡量进路。在具体操作上,法官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引,审慎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在此,对强制性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整理仍可作为辅助手段,增强裁判的稳定性。在违法合同的效力判断中,须注意强制性规范的禁止对象,准确认定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无效。第153条第1的但书规定在合同绝对无效与有效之间预留了一个弹性空间,在个案中,法官须根据规范目的,以必要性原则为指引,可以将违法合同灵活认定为相对无效、部分无效、非当然无效、向后的无效、不确定的无效等无效类型。

  • 标签: 违法合同 强制性规定 效力评价 规范目的 无效类型
  • 简介: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第63条第2对"不具备法定情节但客观上需要减轻处罚"的决定权主体身份设置过高,对相应的程序设置亦不够重视,加上客观上需要通过该程序减轻处理的案件为数众多,因此,多年来在实践中造成了不少的问题,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对现行的报请核准程序进行修改,建设更为合理的量刑衡平程序,即复核权主体与提出复核权的主体二元化的报请核准程序;将核准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法院,并在法院内部提起报请核准程序之外,规定受案检察机关有权独立启动减轻处罚的报请审核程序。

  • 标签: 减轻处罚 报请复核 量刑衡平程序
  • 简介: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9条第2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说认为,本款是对教唆未遂的规定。教唆未遂是指教唆人以教唆的故意实行了教唆行为,但是被教唆的人未知悉其意思;或虽知悉其意思但未因此产生犯意;或虽产生犯意但未着手实行犯罪。简言之,本款处罚的对象是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下的教唆行为。但是,

  • 标签: 教唆行为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性质 减轻处罚 教唆未遂
  • 简介:《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在用法教义学评价上述条文之前,先简要说明一下法教义学,北大法学院凌斌认为,法教义学是对由本国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中的法规范构成的实定法秩序做出体系化解释的法学方法。[1]此外,王泽鉴先生也认为: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2]那么可以说,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是立足于本国现行法律,然后对其做体系化解释。即法教义学首先要做的是信奉现行法,正如诺依曼所说:法教义学要以对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保持确定的信奉为基本前提,这也是所谓的“教义”的核心要义所在。那么,对于国内各位学者对待上述条文的分歧:李阳认为目前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专利权无效,专利合同也应该无效,专利转让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以及刘铁光在《专利无效后法律项目》中对现行法律的规定的认同。就本文而言,应当秉持刘铁光的观点。因为如果就法教义学的角度评价,我们就要以信奉该法条所规范形成的法秩序为前提,来对其做体系性的解释。这是从法教义学的角度评《专利法》第47条第二的基本立场。

  • 标签: 《专利法》 法教义学 第二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转让合同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规定的"新的证据"界定为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新的证据"应作为再审提起的理由.对"新的证据"的认定应由审判庭进行认定.我国应对再审制度进一步完善,以使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有章可循.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新的证据" 认定程序 中国 再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