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容纳一千余人就餐的二楼大厅座无虚席,餐桌上摆满了糕点、水果、饮料。服刑人员一改平时的严肃,热烈而小声地谈笑着,呈现出一片其乐融融的景象。突然,一曲萨克斯管演奏的《回家》,舒缓而悠扬地在大厅里回响起来。服刑人员这才发现餐厅里安装了音响设备。他们被优美的旋律吸引住了,原来的说笑声没有了,大家都沉浸在音乐之中。
简介:<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商业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商业连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含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是指从事同类商品的若干门店在其总部管理下使用统一商号、实行统一供货的经营组织。第三条(连锁企业的组成)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10个以上门店组成。第四条(连锁经营形式)
简介: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在具体适用中,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特有名称”的认定往往与通用名称发生混淆,究其原因在于,未能从动态角度分清二者的同源关系。另外,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看,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保护采用的是“规制”方法。实践证明,这一方法所提供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利用“权利化”方法保障经营者的利益。
简介: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来源、防止混淆,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引导消费者进行认牌购物,使消费者明白消费。如果消费者不会对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标志的商品混淆,很难说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因此,混淆因素是判定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重要标准。本案将混淆可能性引入商标近似判定中,妥善处理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体现了利益平衡、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从集体就餐到音乐餐厅
上海市商业连锁企业若干规定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华程科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问题的新思考
混淆可能性与商标近似判定——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醴陵瓷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