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比分析三个试点省市公布之案情和制定的有关规范可以发现,其都集中于批准、备案、执行、期限、权益和衔接等具体问题的探索,这对应留置措施的监督、实施、权益保障和外部衔接,与留置权性质共同构成留置措施的五大关键问题。试点探索透露出全面改革顶层设计或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严格拆分,若如此,监察委留置措施与逮捕措施和纪检措施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乃至《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动互补,将成为未来立法重点。留置期限可基于科学考量之后适当限缩,借鉴刑事羁押设置一般期限和最长期限。即便调查活动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制,亦须在《国家监察法》中明确“辩护”和“陈述申辩”之差异,并且律师介入当为应有之义;与此同时,留置措施很可能严重影响当事人职务工作,所以构建完整的错案追究机制和救济机制势在必行;留置措施宜加入申诉渠道,此外职级恢复、财产归还和国家赔偿问题亦值得深思。本轮监察体制改革应尽快通过恰当的程序法来规制留置措施。
简介:98年以来,我县农村重访、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群体上访的问题非常突出,且愈演愈烈。通过对部分上访村问题的调查处理,感到引发群体上访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村干部素质差、作风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前,不少村官是通过非正常渠道上任的,自身素质较差。有的做群众工作缺乏耐心,遇事动辄吹胡子瞪眼,撇开道理不讲而耍个人悍性,群众称“阎王官”;有的处理群众纠纷讲户风论门派,袒护一方压制另一方,群众叫“偏斧子官”;有的断“官司”怕惹人,张三面前说李四不是,李四面前道张三不对,最终问题得不到解决且越捅越大收不了场,群众叫“戳气官”;有的遇事就“头大”,切不准要害号不准脉,群众叫“糨糊官”。这种官怎能为民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