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法律应赋予他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诉讼制度里,其界定是不一致的。在我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加区分,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没有被害人的起诉,法院就不会自行主动地进行审判活动。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这种建立在私人追诉原则基础上的诉讼制度逐渐为纠问式诉讼制度所取代,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追诉也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被害人的地位在不同的诉讼制度里,先后有原告人的地位,处于证人的地位、准当事人地位。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不同,如何认识并予以保障是司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常常有所争议之处。
简介:被害人保护在当今的刑事诉讼改革中备受关注,而研究被害人保护其首要基础问题就是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被害人诉讼地位又和被害人诉讼权利紧密相关,其中诉讼地位是诉讼权利的基础。明确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指导司法实践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含义入手,通过研究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演进并从中发现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发展,了解国外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害人地位的最近发展进程和相关权利保障方式,从中加以对比借鉴。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将刑事被害人认定为当事人,但是在理论界,关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还存在一些不同意见。探寻我国被害人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加以补充寻求解决仍是我国法学界要面对的问题。
简介:在被害人自陷危险的场合,一般是通过三种途径对被告人(行为人)排除归责:被害人承诺、被告人罪责的否定和被害人的自我答责。自我答责的原理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说。但是,除了被害人必须具有完全的答责能力之外,还要同时考虑被告人的违法性。自我答责的原理不能成为绝对排除被告人违法性的依据。论证需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为不考虑其他人的违法性,完全由被害人自我答责的领域;其二为需要考虑他人的违法性,被告人与被害人共担危险(危险竞合)的情形。后一种情形又可分为基于合意的他者的危险化和自己危险化的参与两部分内容。并结合具体案例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