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司法能动"这一概念俨然成了近来学界最热门的概念,许多学者和实务专家也对司法能动本体论及周边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认识和观点,有些看法颇有见地和深度。也许是笔者理解不够或视角的原因,总觉得这些议论还有未点到之处或没有达到应有的点上,依然有隔靴搔痒之感。毫无疑问,"司法能动"这一概念是一个西方法制语境下的概念。其意向是相对于"司法被动"的状态而言的。无论是"司法能动"还是"司法被动",在西方法制语境下都有多重指向和相对性。指向之一是特定于司法与立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架构状态,是针对与立法权、行政权的相互关系而言,是指司法权的作用导向。司法能动表达的是对立法权、行
简介:中国古代判例法与普通法系的判例法的异同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中国古代判例法与普通法系的判例法的相同点有:认识论上都以折衷可知论为基础。中国古代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有可知论的立场,但到战国晚期,特别汉朝时开始出现折衷主义的思潮。中国古代判例法在先例创制上由于受到儒家等道德伦理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实质性说理取向。两者的不同点有:中国古代判例法的效力来源基本上是一种权力结构下产物,而普通法系却是一种习惯、非权力下的产物。比较分析两者可以发现如下结论:判例法的运行对社会权力结构与社会价值语境具有很高的依赖性,于是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不同时期由于社会权力结构与社会价值语境的不同,所以导致了相应国家、社会和时期的判例法呈现出不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