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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责任,包括两个内容,其一是义务,其二是违背义务之后果。法律责任则包括法定义务,以及违背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法律责任也包括上述两个内容。但在现实中,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而,研究其法律责任还必须对其违法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关系问题进行探讨。

  • 标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 违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参与人
  • 简介:<正>《法学杂志》1992年第5期发表的的《收容审查措施不宜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下简称《不宜》)一文,对收容审查措施提出了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同的看法。这种探讨精神令人钦佩,但其意见则不敢苟同。一、收容审查措施的性质问题。《不宜》一文解释这个措施的概念说:“它是对那些在刑事拘留时限内无法查清主要罪行和取得必要证据的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文中接着又说:“收容审查,实质上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公安机关针对流窜犯罪案件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这种措施适用的对象是

  • 标签: 收容审查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 刑事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
  • 简介: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严重背离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现实中虽然为数不少,但寻求救济的较为鲜见。要破解这一问题,除了增加立法的可操作性和相关法律的衔接外,应当解决对这类行为的界定和认定依据等问题。这一行为的救济应当通过不同渠道实现,现行法律规定不利于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需要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时适当扩大受案范围。进行救济时,除了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行为的效力加以否定和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予以补救外,还应当依法追究行政主体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标签: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救济途径 补救措施 责任追究
  • 简介:从诉讼调解的本意来看,行政诉讼中不应存在法院主持的、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问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的机制。目前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所进行的不是也不应当是调解,而是协调。协调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主动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之间进行的协商、调停、沟通、探索案件处理办法的活动。对其加以考察和关注,是正视现实的需要。从实现法治的角度而言,允许协调的存在是一件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 标签: 行政诉讼 诉讼调解 法院协调
  • 简介:因悬挂横幅导致的“地域歧视第一案”已适用民事程序调解结案,然而,这起案件并非民事案件。该悬挂横幅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运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且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案件当作民事案件审理有其内在的深层原因.其中暴露的我国行政法律的缺陷已不容忽视。行政法治的不健全,必然会影响到国民对法治进程的信仰.完善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已迫在眉睫。

  • 标签: 民事行为 行政行为 可诉性 法律完善
  • 简介:作为总体危机的集中表现,现代行政法学是一种“单向度”的规范法学。由于作为此在的人的缺席,这种“规范性”是不彻底的,又由于人类行为理论的缺失,这种规范的实证基础缺乏了经验世界的支持,而使自身变为内容空虚的逻辑游戏。面向社会科学,就是将社会科学的方法和知识资源应用于行政法研究,最重要的是发展一种以人类行为理论为中心的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并同时注重规范与实证研究。

  • 标签: 社会科学 行政法 社科法学 规范法学 实证法学
  • 简介:确认无效之诉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独立的诉讼类型,其与撤销之诉在诉讼类型上的转换与合并,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保障和诉讼经济。借鉴域外理论和司法制度,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识别标准,便于形成共识和司法实务的操作。对行政行为宣告无效的后果,审慎进行利益衡量区别对待。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法理念及权利救济实效性的考量,无效之诉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 标签: 行政诉讼 确认之诉 行政行为无效
  • 简介: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目标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立高效能的政治和行政运行机制,并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制体系和适当的法律调控手段。显然,改革开放的推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模式,已经向政治体制和法制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引起了政府尤其行政结构和功能的不适,如宏观调控的弱化,管理体制的交叉,中央行政机构与地方行政机构的失衡,行政效能和行政监控的滞后等等。所有这些都刻画了一个命题:行政法制对行政权能及监控的适应性与协调性问题。市场经济不反对作为控权手段之一的行政法制提出了民主化、科

  • 标签: 行政法学 行政法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行政法制 行政机关 法律规范
  • 简介:即使行政诉讼制度不尽完善,但它仍然是行政相对人为权利而斗争的一种制度性选择策略。面对为权利而斗争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治理社会的艰难性日益突出。没有多少独立性保障的法院在这样的诉讼法律关系中,它经常陷于一种不能自救的尴尬境地。如此问题需要我们在"以人为本"理念下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反思,才能寻找得到解决问题的良策。

  • 标签: 以人为本 行政诉讼 权利
  • 简介:现代市场经济需要政府的适度干预,使市场失灵的问题得以及时纠正。市场的统一性、自由性、公正性和竞争性都要求政府依法加强宏观管理。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促进改革开放,才能适应反腐兴廉的需要。而要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尤其是必须严格行政执法。

  • 标签: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执法 普法教育 依法行政
  • 简介:改革开放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历史土壤。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等事件为标志,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短短四十年内经过了萌芽、建立、完善及更新四个阶段,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应当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在宏观层面,应当优化行政诉讼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配置;在中观层面,应当解决行政诉讼制度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制度运行实效;在微观层面,应当完善诉讼规则,推进制度设计的精细化。

  • 标签: 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
  • 简介:<正>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颁布,并将于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又一个重大步骤。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强化权力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推动治理整顿和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对于行政诉讼制度还不熟悉,要有一个逐步习惯、适应的过程。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从公布到实施有一年半时间。在这期间,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广泛深入的行政诉讼法宣传教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更新观念 行政诉讼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 合法权益
  • 简介: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从而,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即指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这一原则在保障行政权的行使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规定由于立法理论上的失误而使在实际操作中表现出来的缺陷也愈益明显。笔者拟对此进行分析并就改进措施方面提出个人的粗浅看法。一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缺陷确立“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其理论出发点有二: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特权。所谓效力先定特权,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推定其是合法有效的,对行政主体自身和管理相对人产生拘束力。据此观点,进入诉讼中的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 诉讼期间 强制执行权 人民法院
  • 简介:本文通过对传统行政行政程序与现代行政决策程序的比较,分析了现代行政决策程序所应当具有的一些本质特征,并对行政决策程序作出了概念界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行政决策程序的基本原则作出了分析,得出了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监督制约性以及效率性的原则。

  • 标签: 行政决策 行政决策程序 基本原则
  • 简介:<正>司法监督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行政控权手段。在我国,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乃是一个新课题,是整个行政权监督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本文将从我国实际出发,联系西方发达国家和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着重就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得出有借鉴意义的结论。

  • 标签: 行政机关 司法监督 国家行政权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自由裁量权 社会主义国家
  • 简介:警察优先使用权也是行政征用权的一种,可以从行政征用的角度,对应然意义上的警察优先使用权进行界定,并据此提出有针对性地立法建议。

  • 标签: 警察优先使用权 行政征用 立法
  • 简介: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监管层面出现了真空地带。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因而我们应当通过金融监管的方式以行政监管和刑法规制相结合的手段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法律监管。应当以引导为主、以取缔为辅,对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的经营资质以及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业务操作环节进行监管。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不同情况,分别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标签: 互联网 金融 行政监管 刑法规制
  • 简介:<正>一、关于检察机关的行政起诉权(一)赋予检察机关行政起诉权的理由和法律根据。革命导师列宁指出:“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作的事情只有一种:监督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检察长的唯一职权是把案件提交法院判决。”这里,列宁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提起诉讼的职能统一起来了,其中包含提起诉讼是实行法律监督的形式和手段的涵义。也就是说,当检察长发现违法行为时,他有权把案件提交到法院去判决。其中也包括把行政案件提交法院判决。

  • 标签: 检察机关 《行政诉讼法》 起诉权 人民法院 检察院 行政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