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福利模式(福利型少年司法)和刑事模式(报应型少年司法)是少年司法的两种传统模式,前者更侧重于福利保护,后者更侧重于严罚。在域外,少年犯罪的治理遭遇了制度瓶颈,使其少年司法理论试图走出一条克服传统少年司法缺陷的新路,即采用恢复性少年模式来处理少年刑事案件。以恢复受到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标,吸纳罪错少年、被害人及社区参与的恢复性少年司法被视为少年司法模式的第三种道路。作为一种新兴的少年司法模式,带有诸多恢复性少年司法要素的制度创新在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也被逐步采用。在我国某些地区的地方性司法改革中,在少年司法领域中试行的暂缓起诉、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司法评估、心理干预、刑事和解、社区矫正
简介:虽然行政性垄断并非我国特有现象,欧陆发达国家同样存在此类行为,但是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却具有明显的国别化与阶段化特征。而适用于这类垄断行为的豁免机制则在实质意义上划定了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行为之间的界限。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为了系统建构行政性垄断豁免机制,一方面需要强化本土生成要素,依据本国经济体制与产业政策的要求厘定若干类型豁免领域,另一方面也有必要有机糅合本国国情与欧盟、德国先进法治经验,根据我国与欧盟、德国在以经济属性社会公共服务为代表的若干领域存在的共同豁免需求,在我国行政性垄断豁免机制中植入与嵌合欧盟、德国精细化制度设计与较为成熟的执法、司法经验。不容忽视的是,欧盟、德国模式自身也有瑕疵与不足,这为我国行政性垄断豁免机制的建构提供了前车之鉴。
简介:医疗损害鉴定在公信力、中立性与权威性等方面的不足导致公众对其不信任,影响医疗纠纷解决的效果。调研发现,经过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件之重新鉴定比率高,针对鉴定意见的上诉率高于一般案件,鉴定的投诉信访量大,患方对鉴定工作的配合度低。问题的成因除医疗损害鉴定自身的局限性以外,还包括医疗损害鉴定信息的不对称性,医学会垄断医疗损害鉴定的局面,鉴定主体专业性与中立性失衡,鉴定机构及专家的选任程序存有异议。可能的进路在于改造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机制,规范鉴定机构及专家的选任程序,适度实现异地鉴定,将专家辅助人制度改造为患者与鉴定人沟通的桥梁,探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手段,加强医疗损害鉴定信息对称性,合理把握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
简介: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当事人的意思起决定性作用。登记机构形式上审查登记申请材料,不能确保物权变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物权登记错误,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先民后行""先行后民"和"一并审理"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随着社会的转型,国家权力要进行再分配,立法权引导改革,行政权退出不该管、管不好的领域,司法权更多地参与国家治理。《不动产登记条例》是物权法的程序法,应当明确规定登记同意原则。因登记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物权登记错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应当秉承私法救济的理念。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应当作为排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第五种事由,将有限的行政诉讼资源用在真正解决行政争议上。
简介: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
简介:罗马法、日耳曼法到德国民法的责任理念,都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物权和债权区分是民法典体系的主要体现。魏振瀛教授以法理学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论作为上位概念,批判德国民法中'损害赔偿责任还是义务'、没有区分义务和责任的做法,坚持具有开放性的'民事责任后果说'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性和非财产性(人格权)的权利,请求权也变更为原权利的请求权(只有债权)和救济权的请求权(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然而,非财产性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否认德国民法的责任理念以及整个民法典体系,'民事责任后果说'反而压缩了请求权的行使阶段,淡化权利思维,以法理学的责任概念作为指导更是存在重大疑问;以这种理念为指导的民法典模式也就值得商榷。
简介:"依法行政"是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制度要素,但该要素所预设的严格规范框架逐渐不能适应世界范围内行政权权能结构与行政法规则体系变化的需要,也不适应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结构性需求。中国行政法改革采行功能主义路径,大力引进行政的公开性与民主性理念及其制度,对原有行政法体系形成较大冲击。"新行政法"试图进行理论回应,其根本的规范性诉求就在于"依宪行政"。这一理论与制度的变化只能回溯到宪法层面进行解释。"依法行政"必须依靠理论背景更加厚重的"依宪行政"才能够克服传统行政法治模式的危机,实现行政法治模式的扩展。本文导引出的"依宪行政"的问题域和制度域还有利于重新思考并探索一种"行政宪政主义"的宪法实施路径,因而具有更为根本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简介:作为刑事冤案的法定救济途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呈现出司法实践运行与法律文本逻辑相背离的“二元分化”困境。从法律文本逻辑层面来看,无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案件当事人,均可基于原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从而启动或者申请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救济遭受错误审判的受判决者。但是这种法律文本逻辑没有传递到司法实践当中,我国刑事冤案的救济已经陷入到“申诉难”、“纠错难”的实践难题当中。刑事冤案救济的“二元分化”困境是由我国职权主导的刑事再审启动模式偏离运行所致。为了破解这种“二元分化”困境,学术界和实务界分别出现了理想的诉权驱动模式改革方案和自发的综合审查模式改革方案。对于未来刑事冤案的救济路径,应当首先实现职权主导模式的内部性控制,而后借鉴、吸纳诉权驱动模式的有益经验,最后赋予申诉人对综合审查模式的选择权。
简介:未成年人的成长,关乎到国家的未来发展。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确保他们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社会各界也采取了各种预防措施和实施模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列为吸毒、环境污染犯罪之后的第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居高不下,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①不少人将未成年人犯罪称为人类社会癌症,②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受到全社会关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持久性战略工程,任重道远。本文以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为论点前提,提出应当广义上界定未成年人犯罪,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范围,加大惩罚严厉度;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两个方面不容忽视:一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即静态立法;二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缩影即动态实施。本文的着力点在于,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载体,探寻症结,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线互动协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