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正规就业女性群体福利权益受损的原因可归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建立一个性别赋权的社会支持实践模式,对于非正规就业女性群体福利权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基于赋权理论的视角,社会工作者建立社会支持实践模式的主要目标在于帮助非正规就业女性通过发展能力,重建社会支持系统,获得资源和机会,从而克服权能障碍,改变不平等的权力结构,促进福利权实现。赋权的社会支持实践模式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互动性原则;(2)赋权性原则;(3)平等伙伴原则;(4)理性选择原则。社会支持实践模式的赋权性介入内容主要包括自我赋权、集体赋权和政策性赋权三个方面。
简介: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刚性职权。依法启动和运用这项权力,是转变人大监督工作弱化局面、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所必要和急需的条件。从现实来看,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行使还跟不上人大监督的实践需求。忽视这项权力的功能,已成为人大监督制度之软肋。如何在现有法律条文的框架内,在监督实践中有效启动、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考验着地方各级人大及工作者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应从纠正对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认识偏差、完善和细化法律法规增强其可操作性、准确界定特定问题的范围、明确调查权限和时限、增强特定问题调查的公开性和实效性、完善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协调机制等方面,构建起完善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简介:在水资源日益紧缺的背景下,农业水权纠纷构成了农村社会纠纷的主要类型。不同主体援引不同原则主张对水资源的使用权,形成了惯例原则、公平原则、强力原则、个体主义原则之间的竞争。从表面上看,水权分配原则不能有效践行是水权纠纷发生的原因。但通过追问原则为何不能被遵守,我们发现,导致农业水权纠纷发生的原因包括:集体丧失了有效分配水资源的权力和能力;地权纠纷引发水权纠纷;共同体内部非均衡的力量对比关系;水权呈现出的公权与私权的双重属性之间的张力。基于此,可以从完善集体分配水资源的权力,厘清水权与地权关系,重塑村落共同体,以及在确保水资源公共属性的前提下,尊重水资源使用权的私权属性等方面探讨农业水权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