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每到登封,总要去拜访黄春芳女士.黄春芳,1974年参加工作,1988年调入登封市政协,一干就是23年.作为登封市政协委员,她的行政职务是办公室秘书、接待科长.说起现在的登封市中原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要从她在登封市政协搞接待工作谈起.作为接待科科长,每年要接待许多领导和客人.为了提高接待水平,黄春芳阅读了大量有关嵩山文化和嵩山风土人情的书籍,还认真学习导游知识.每接待一批客人,她都为送什么纪念品而发愁.送少林宝剑,觉得太长、太重,不好携带;送常见的旅行袋、背心,又觉太俗、太滥,无甚意义.几度苦思冥想,黄女士萌发了自己动手开发代表嵩山文化的旅游纪念品的念头.
简介:在省委“四群”教育挂县包乡联户工作中,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负责“挂”大姚县,“包”石羊镇,住石羊镇杨家箐、柳树塘、大中、白石谷、黎武、石羊(社区),其中,杨家箐也是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的挂钩扶贫联系点。2012年5月21日至24日,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院)长黄顺同志赴楚雄州大姚县石羊镇进行挂县包乡联户工作。在4天的“住村入户”中,黄顺与基层干部谈话、谈心、谈发展,与农户同吃、同住、同劳动,详细了解了从县到镇、从村到农户的实际情况和亟待解决的困难,并对县、镇、村的发展提出了很多积极、中肯、有益的意见建议,为解决人民群众所思、所需、所盼解决的实际困难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