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提供便捷、自由的舆论空间平台的同时,也为不法之徒散布虚假信息提供了渠道。因网络独有的高隐匿性、快传播性、强扩散性,使得网络诽谤罪比传统诽谤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诽谤罪进行了规制。但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诽谤罪的认定存在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一方面,法官徘徊于罪与非罪的认定两难境地,造成法院判决的"冰火两重天",不利于名誉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官的客观化认定趋向,致使涉及公权的案件有扩大之嫌,不利于言论自由的发展。因此,在网络空间下,法官只有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真实恶意"原则,从偏重客观认定转向主观认定,并对涉及公权与私权的网络言论区分对待,通过重构网络诽谤罪司法认定的价值理念、认定方式及认定路径等方式,限制刑法的介入,给予网络言论自由更大的容忍度及保护度,从而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保护。
简介:既有研究对现实社会因素是否对网络行为有制约作用存在争议,我们从中国传统的适龄婚恋文化角度出发解读大学生微博"秀恩爱"这一社交网络行为,以回应这一论辩。以中国大学生网络社会心态调查数据(2015)为基础,探索受教育程度、性别和微博粉丝数与"秀恩爱"行为的关系。发现,研究生比本科生和专科生更容易发生"秀恩爱"行为;微博粉丝数更多的大学生更容易发生"秀恩爱"行为,说明"秀恩爱"行为可能是现实适龄婚恋文化压力下大学生的一种应对手段。性别的影响不显著,可能是由于"秀恩爱"行为的互动特性导致。另外,没有恋爱对象的大学生应对这种文化压力的手段则通过表达"秀恩爱,分得快"态度实现。
简介:计划经济、统购统销和农业合作化对中国快速实现工业化之历史贡献卓著,是历史的一种面相;与此同时,在统购统销和农业合作化的压力下,中国农民的生活日渐不自由和艰难,口粮不足一直威胁着他们的家庭生计。在“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下,“人口多劳力少”的农户生活变化尤为明显。1956—1958年,某些农民除了抢粮、闹粮和退社等正面、主动的抗争之外,还有一些消极的、退让式的抗争行为,主要包括了自杀与外流。此时,无论是地委、县委或乡社干部,以及社员,就已经在面对农村不断出现的非正常死亡现象。面对这一系列农村制度变革,农民一直在试图抗争,只是抗争的手脚被严重束缚。任何企图组织大规模集体抗争的行动,首先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口粮与资金的短缺。大规模的集体抗争没有出现,根源不全在社会控制,也在于这种“釜底抽薪”式的社会结构。反思这段历史,对于深刻理解改革开放的重大意义是有所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