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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司法权标准存在先验性,经不起追问;研究缺乏价值论的引导,忽视宪法的罗盘作用;缺乏以普遍联系的、发展的、矛盾发展动力观的唯物辩证法思想为指导,存在孤立、静止、片面地看待问题的形而上学倾向;缺乏实践论引导,比较法的运用过于简单,甚至将本体论当作方法论来对待。

  • 标签: 检察权 价值论 形而上学
  • 简介:作为政府问转移资金以平衡地区经济的重要方式,财政转移支付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任何越轨行为的发生,都将严重损害国家与转移地区利益。行政规制措施的缺乏,使得刑法承载了过重的期盼功能。理性认识刑法在财政转移支付中的干预空间与干预尺度、明确干预立场并以刑事政策为导向、以刑事司法为保障,建构完善的刑事干预体系,是刑法作为底线法保障经济领域安全的应然之举。

  • 标签: 财政转移支付 刑法 立场 体系
  • 简介:清末民初,在国内国外双重压力的冲击之下,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开始慢慢改变,中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及至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大量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着力于建立六法体系,逐渐完成了从帝制中国的中华法系向西方大陆法系法制模式的转变。

  • 标签: 民国时期 权利 离婚 妇女 裂变 中国传统
  • 简介:在应然的视野里,律师和法官的关系体现的是一种职业上的相互关系。原告与被告构成平等的诉讼对抗,法官则是处于中立地位的仲裁者,形成我们常说的“等腰三角形结构”。在这样的一个诉讼结构中,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体.既各自忠实地履行着法律赋予的不同职责,叉共同追求着司法公平与正义目标的实现。但是,在实然关系之下.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却有违人愿:法官不尊重律师,律师与法官不正常交往,已经成为律师与法官关系备受诟病的话柄。

  • 标签: 应然 实然 诉讼 关系
  • 简介: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指公司取得并持有了自己发行在外的股票.世界各国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问题主要分为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规定公司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以美国为代表;另一种是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限定模式,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我国的公司法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在原则禁止的前提下,许可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并就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方式、程序、后果等事项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 标签: 公司 股份 回购 公司法 自益权
  • 简介: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应以我国社会生活方式与婚姻家庭观念变化为背景,在现有诉讼方式和调解方式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基础上,了解调查调解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探讨如何加强与完善婚姻家庭调解制度,特别是基层社区调解。为促进婚姻家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重构婚姻家庭调解制度和完善家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提出完善诉讼模式和调解模式的建议和对策,如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和附设家事调解委员会及制定特殊程序与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家事诉讼程序,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家事诉讼法;应完善与细化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流程与规则;应将人民调解作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等,以期为相关立法及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法理依据和数据支撑。

  • 标签: 家事 纠纷解决 诉讼 调解 完善
  • 简介:环境法本体论范畴是对环境法的存在及其本质的认识和概括,回答“环境法是什么”的问题.反映环境法的内部构成要素和结构形式。环境法学的主要本体论范畴包括:环境法、环境法规范、环境法的原则、自然资源权、排污权。这些范畴彼此联系形成环境法本体论的范畴体系。

  • 标签: 本体论范畴 环境法 自然资源权 排污权
  • 简介:有价证券是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票据,行使或处分该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必须以占有该证券为必要,虽然大多数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但流通性却不是有价证券的共通要素。印花税票、邮票、车船票等票据,以及支付用电磁记录物宜认定为有价证券,而支付用磁卡的电磁记录不宜认定为有价证券。

  • 标签: 伪造 有价证券 行为客体 比较研究
  • 简介:现行法律制度无法提供非离婚条件下配偶间民事损害赔偿救济,从而置家庭暴力受害者于尴尬境地,应当加以解决。本文剖析了导致婚内损害赔偿受阻的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症结,厘清了婚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与家庭财产制度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增加非常财产制度、修改有关司法解释等解决婚内损害赔偿问题的具体思路。

  • 标签: 婚内损害赔偿 家庭共有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
  • 简介:量刑建议制度是当前我国量刑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量刑建议权也是公诉权不可或缺的一项权能。量刑建议对于实现量刑公正、提高效率、加强人权保障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章通过考察量刑建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推进历程,分析量刑建议的定位,从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类型、提出、审批、结果监督等方面,系统构建了一个完整的量刑建议运行机制,并对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进行阐释,力求实现制度合理高效的研究目标。

  • 标签: 量刑建议 配套机制 法律援助
  • 简介:目前,在公共空间实施摄像监视已日益普遍。公共摄像头之下是否有人们的隐私利益存在?事实上,隐私不仅仅是他人头脑中关于人们自身信息的某种缺失,而更多的是,人们对于自身信息的控制。摄像头的持续"注视",导致人们对自身信息的选择暴露权和控制权的丧失,因而导致个人隐私在一定程度上的丧失。因此,有必要赋予人们在公共空间的匿名性权利,维护人们的个性正义,促进行为自由和开放社会。

  • 标签: 公共空间 摄像监视 隐私权
  • 简介:"范式(Paradigm)"这个原本用来表示词形变化的专业术语,在当下的公法学界已经成为一个时尚语词.任何公法研究其实都有意无意地发生于某种范式之中.公法研究范式由一个被假定为有解的公法学难题、一群持有相同学术见解的公法学人、一套获得普遍认同的理论框架、一个或一些得到广泛模仿的代表性范例这四种基本元素共同构成;公法研究范式的确立因遭遇全新公法难题而起,这是一个代表人物全力倡导与其他学者积极响应的过程,往往以权威教科书的问世作为确立标志;为了"追赶"公法实践,公法研究范式需要无休止的变迁,其方式或者是温和的自我修正,或者是"革命性"的转换.

  • 标签: 范式 公法学 构造 确立 变迁
  • 简介:<正>由于各国在行政、立法、以及税收体制上存在差异,各缔约国间对其所达成的税收条约采纳一致的解释方法成为税收条约发挥有效作用,实现在国家间公平地分派税收的目的的基础。对条约采用共同的解释方法的重要性早已为西方各国所重视。许多发达国家对条约解释问题或以国内立法,或以案例的形式做了明确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了《条约法维也纳公约(The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或《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协定范本》(The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ModelCon-vention,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但是,税收条约解释上的冲突仍在国家间普遍存在,对此问题的研究无疑将促进国际税收进一步趋于公平和有效。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维也纳公约》,《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的,以及美国所实行的税收条约解释方法的

  • 标签: 维也纳公约 税收条约 条约解释 解释方法 解释规则 条约谈判
  • 简介:作为自然人标表之一的肖像,需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通过作者的原创性劳动,以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它既体现了肖像人格利益,又体现了作者的利益,本文通过对肖像概念,肖像法律保证模式的研究,针对我国当前的肖像法律保护制度的特点,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模式,认为我国应建立以人格权保护为主,著作权保护为辅的和谐的法律保护制度。

  • 标签: 肖像 法律保护模式 肖像法律保护
  • 简介: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好民行息诉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我国现存在着重抗诉轻息诉,息诉工作机制单一僵化等系列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及检察机关高效履职的需要不相适应,迫切需要重构民事行政检察息诉的机制。通过进一步整合办案力量、完善民行检察办案流程和工作机制、改革考核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等具体途径,提高息诉工作的质量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 标签: 民事行政检察 息诉 机制 和谐
  • 简介:近年来随着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劳动力成本的低廉,我国成为越来越多国际商品的原产地,许多企业的主要业务是接受外贸定单,为境外公司定牌加工完商品后再出口到世界各地。因商标侵权而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而商标的可转让性、商标所涉及法律之外的专业知识,给刑事司更多还原

  • 标签: 商标犯罪 侵权行为 专用权人 犯罪构成 商标商品 注册商标
  • 简介:实施安乐死在我国仍构成犯罪,实际生活中人们需要安乐死制度。有国家法律已回应对安乐死的需求。本文认为,实施安乐死不构成犯罪,应当对安乐死非犯罪化。安乐死非罪化的途径包括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和法律上的非犯罪化。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包括由法院颁发许可令、民政部门等政府部门事后对个别安乐死事实的认可、终止刑事追诉程序和不予定罪等;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则是制定安乐死法律,规定安乐死实施的严格程序,使得人们有尊严的生也有尊严地死。

  • 标签: 安乐死 安乐死立法 安乐死非罪化
  • 简介: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理论中一个重要的范畴,关于这一范畴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如何把握,是目前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从马克思经典论述中能否寻到犯罪客体的理论依据出发,认为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并不科学。为了确立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应有的地位,本文对此进行了多向度的分析,从而廓清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应有的地位。

  • 标签: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 简介:<正>1990年4月20日,北京大学在电教大楼报告厅隆重召开科技法研究中心成立大会。国务委员、国家科委主任宋健,中国法学会名誉会长、我国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兼职教授张友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经济法学会会长顾明,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钟,北京大学校长吴树青等到会并讲了话(讲话全文附后)。国家教委、中国法学会、北京市科委以及在京有关科研机构、院校和企业的代表到会祝贺。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中国科技法学会等单位还发来贺信。

  • 标签: 科技法律 依靠科技进步 研究中心 科学技术发展 科技法学 科技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