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该如何具体处理,存在不同方案.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在定罪和量刑上存在疑问;而按照间接正犯定罪的同时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从重处罚,同样有一些疑问难以解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应该坚持实质客观说中的支配理论,据此,应该以被唆使者是否具有对相应行为的规范意识为标准,作为成立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同时,在对规范意识的存在与否存在疑问时,则应该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间接正犯处理.建立在不法与责任相区分基础上的阶层式体系为限制从属性说提供了前提.实务中,虽然被唆使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即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的立场强势而顽固,但也已经逐渐出现接受阶层式体系的判决,值得肯定和推动.
简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一个新类型的罪名,虽然刑法增设近5年的时间,但由于罪名相对陌生,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理解和适用,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仅以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为切入点进行展开分析,以明确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追诉标准,从而加深实践中司法人员的感性认识。
简介:<正>标准和专利问题日益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当某项专利进入行业标准后,将会给专利权人带来巨大的商机。同样道理,当某项专利被标准组织排除于标准体系之外时,也很可能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专利权人的竞争优势。本文将要讨论的案例就与后者有关。GoldenBridgeTech(以下简称GBT)是美国电信行业的一家公司,它的一项称为CPCH的专利曾是WCDMA标准体系中的可选专利。当3GPP,也就是WCDMA的标准组织(非赢利组织),把其专利从标准中删除时,GBT公司就以被告违反反垄断法(主要是《谢尔曼法》第一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就是以NOKIA为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