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3年10月21日至25日,第十轮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在美国华盛顿举行,这是中美双方自今年7月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商定进入实质性谈判后举行的首轮谈判。从2008年开始,中美之间已启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此前的九轮谈判中,中美双方已完成了核心议题,并就双方各自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和技术性磋商。双边谈判为两国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对推动两国外商投资、开放市场、增强对两国投资者的保护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尤其对2012年已成为全球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经济体的中国而言,同与美国在内的其他经济体缔结投资协定,确立更高层级的法律框架,从而切实提升中国投资者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对外投资,意义极为重大。今年11月,中欧投资协定谈判正式开启,鉴于此前入世时的谈判经验,中美谈判进展对中欧投资协定亦有相当的参照性。本期特选取中远香港集团张力行、黎军的稿件,分析国际投资法律框架和美国投资保护协定计划,解读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实质性谈判的焦点。
简介:我国现行的因病解除制度有着较为明显的缺陷。首先,医疗期与劳动者实际需要的治疗时间无关,而是取决于劳动者的工龄和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种统一标准的制度设计无疑有利于法律的安定性,但是容易导致个案的不公。应当借鉴德国"预测原则"的思想,保留对医疗期的规定。但是劳动者"耗尽了"医疗期的,不能再作为因病解除的绝对前提,而是应该理解为在这种情况下自动产生劳动者将来健康状况堪忧的假设,同时给予劳动者通过相反的证据推翻这种假设的机会。其次,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另行安排一份怎样的工作?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此没有明确的答案,就此也可以借鉴德国经验。最后,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目前应该强调法律确定性的价值,在解除理由成立的情况下暂时不应该引入利益衡量的环节,但是为工作原因患病受伤的雇员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当适当延长医疗期。
简介:陈某之子小强在邻居王某家吃午饭时同王某之子小刚玩耍,小强用竹柄将王某家靠墙角的火炉上的锅搞翻以致自身烫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吴友礼、许东方二位同志撰文(见《律师世界》1994年第4期)认为该案应适用公平原则,由陈某、王某分担小强的治伤费用。笔者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该案不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王某不应承担小强的医疗费用。分析本案,王某对小强的烫伤无过错,吴、许二同志已论述明了。一是他对小强无监护义务;二是王某支放锅炉无过错;三是小强玩耍时,王某正吃午饭,捣翻大锅属突发事件,对此王某无法预见和制止;四是小强烫伤与王某之子小刚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发现后王某已尽力救护。《民法通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