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面对我国案多人少的现实,以不动用法院的审判权就能使案件终结的和解制度显示出了其本身巨大的制度优势。然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和解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且不能很好地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利用和解制度结案往往不能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律对于和解制度的规定,通过对理论依据的研究,分析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和解中的当事人权利保护方面的不足,希望能够建立法官对和解协议的实质审查制度以及明确法官在和解中的地位,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简介:<正>(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2005年4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