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值的10%估计残值,并从固定资产的原值中扣除,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而我们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中,却发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估计固定资产的残值。遇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处理:1.首先重新计算一下开始获利年度以前的几个会计期间的扣除残值以后的固定资产的折扣,看其对企业当期利润的影响,借以重新确定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2.如果开始获利年度没有变化,那么应该将截止到目前为止的已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扣除免税期间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影响所
简介:一、研究背景在关于作为大股东的企业集团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的研究中,学术界的注意力大多集中在研究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利益输送(亦称支持)和利益掘取(亦称掏空)。刘峰和贺建刚(2004)从利益输送的角度研究了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往来关系,发现大股东通过多种手段从上市公司获取利益,持股比例高的,倾向于通过高派现、关联交易等方式实现利益输送;持股比例低的,倾向于股权转让、担保和占用等方式。唐清泉等(2004)的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现金股利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我国存在“隧道挖掘”效应,“一股独大”使得大股东有巨大的权力通过各种便利的渠道达到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李增泉(2005)以掏空与支持理论来解释我国的并购现象,认为上市公司对非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是地方政府和控股股东支持或掏空上市公司的一种手段,支持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上市公司满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融资的管理要求,掏空则是赤裸裸的利益侵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