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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环境保护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其自身的天然优势。但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不完善,存在主体地位不明,诉讼权利不清的弊端。地方法院、检察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弥补法律缺失的不足,同时也为立法工作提供更多可操作性的实践经验。

  • 标签: 司法实践 专门检察院
  • 简介:环境法律规范的激增使环境立法面临着如何体系化和综合化的现实困境,瑞典、法国和德国等国家选择通过制定环境法典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而考察法典法的发展变迁可以发现,经过现代化祛魅后的法典法,其立法模式发生了重大转向,在环境法这一新兴领域中进行法典编纂已具有现实可能性。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部开放式环境法典应当是实现环境立法发展的正确路径。

  • 标签: 法典化 环境法典 基本法 发展路径
  • 简介: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新型基本人权,应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公民实有权利.从其内容体系和性质分析,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双重属性.全面构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障体系,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地位;在环境立法中系统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公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环境法和行政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私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民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

  • 标签: 公民环境权 性质 法律保障 法律救济
  • 简介:近年来,随着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完善中国环境立法的呼声高涨。如何选择环境立法的完善路径,学界观点不一。基于中国的立法传统和目前环境法制现状,我国的环境立法应当选择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即中国环境法的法典化应当是一个渐进式阶段性过程,在一定时期内法典法与单行法共存互补。

  • 标签: 环境立法 单行法 法典法 适度法典化
  •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不断暴露,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损害各方环境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深层次的原因之一在于环境保护立法公众参与程度低,若要摆脱此困境,必须树立环境立法的民主与法治观念,拓宽环境立法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渠道.

  • 标签: 公众参与 环境立法 环境权
  • 简介:云计算的出现带来了网络应用技术的一次革命,云服务提供者在产品(服务)创新的同时,还应注重保护用户的权益。规范云服务提供者的格式合同,明确其违约责任,在合同终止后对用户上传至云端的数据信息妥善处理,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用户数据信息。

  • 标签: 云计算 云服务提供者 违约责任 后合同义务
  • 简介:现代国家为因应环境问题的严峻性,无不寻求从积极的角度去干预国民生活。现代国家除了用命令或禁止这种直接的管制措施外,还会补充性运用经济激励手段,以促使行为人从经济合理性的角度自愿为国家所希望的环境无害行为。环境税费制度就是一种最重要经济激励手段。然而环境税费制度的出现同时也对国家即有的租税宪政体制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另外,德国作为当今在环境保护方面卓有成效的国家,在此方面有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同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在此方面作出了很多有意的努力。因此,本文乃就致力于通过对德国环境税费制度的介绍,以求能对我国现行的环境税费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个新的可借鉴的视角。

  • 标签: 环境税费制度 环境公课 环境税 环境规费 环境受益费 环境特别公课
  • 简介: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体与传统的国际法主体有所不同。由于国际环境法是一门综合性、边缘性法律学科,特别是由于当代国际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仅以国家、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环境法主体,显然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无法调整、规范一些复杂的国际环境关系。作者认为,国际环境法主体除国家、国际组织外,还应包括公司及个人。

  • 标签: 国际环境法 环境法主体 环境问题 法律部门 国际组织 发展中国家
  • 简介:基于对20世纪1970年代环境规制的高社会经济成本的反思,成本-收益分析在美国环境规制领域愈来愈受到重视。关注美国环境行政规制中的成本考量,有助于我们正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反思本国环境行政实践中的某些盲目和失误,可以避免因为不恰当的规制方式带来更加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果。

  • 标签: 成本-收益分析 环境行政 环境规制
  • 简介:一、我国企业环境犯罪刑罚设置的基本情况环境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上的概念。其范围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环境犯罪仅指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相关内容。而广义的环境犯罪,不仅涵盖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的相关规定,还包括与破坏环境相关的其他犯罪行为,例如环境管理的渎职犯罪行为等。本文所涉及的环境犯罪特指狭义的环境犯罪。

  • 标签: 环境犯罪 刑罚设置 企业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犯罪行为 环境管理
  • 简介: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2月9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向环保部反馈了专项巡视情况。巡视组指出,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环评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者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牟利;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环评机构资质审批存在“花钱办证”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把关不严、批而不管、越权审批不仅导致污染隐患,而且加大权力寻租空间。

  • 标签: 环境保护 中央纪委监察部 腐败 源头 技术服务市场 违规现象
  • 简介:公共政策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广泛应用于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中。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公共政策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自身缺陷的客观要求,也是公共政策优越性的价值体现。各国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通过适用公共政策,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施以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件中潜在的公共政策抗辩问题来看,对公共政策严格解释、严格适用是各国法院的普遍趋势,国际商事仲裁将会在更加自由和自治的基础上得到发展。

  • 标签: 公共政策 纽约公约 可仲裁性 正当程序 司法监督
  • 简介:作为一种亟待鼓励的新兴市场化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合同能源管理在法律政策上面临的困境包括相关立法不足、直接相关的规定少以及配套法律环境不完善等。我国应当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的立法,完善配套政策环境,设置专门机构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 标签: 合同能源管理 法律政策 建议
  • 简介:经济犯罪立法原理与罪状设置具有特殊性,对经济犯罪进行刑法解释,应当注意经济犯罪的二次违法性特征和刑法解释的法律政策性限定,在行政法以及其他非刑事法律规范明确排除或者阻却具体行为之行政违法性的场合,应当对该行为作出无罪的刑法解释结论。对经济犯罪的空白罪状、简单罪状和罪状中的兜底条款进行刑法解释,尤其应当充分注意对经济犯罪刑法条文的规范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适当的法律政策性限定,切实坚持保守的刑法解释立场,审慎运用刑法实质解释方法,从实质上审查具体行为是否具备实质违法性和刑事可罚性,确保入罪与出罪解释结论的具体妥当性。

  • 标签: 经济犯罪 刑法解释 空白罪状 简单罪状 兜底条款
  • 简介:<正>晚近二十多年来,通过司法手段调节经济关系,保障经济发展,一直是法院的重要任务。"法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也是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提出的口号。但是将口号落实为常规制度,却有很长的路要走。对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而言,为市场经济服务不单单是通过审判个案,也通过司法解释包括批复加以落实,最高法院具有对市场利益进行再分配的功能。但是整个法学界和司法界往往注意其政策会涉及诉讼活动中具体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相似情形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分配,而不太关注最高法院对尚未进入诉讼活动的相关利益当事人(利益集团),乃至某一产业的发展所产生的影

  • 标签: 最高法院 司法解释 特殊利益集团 公共政策 信息选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简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成为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其对于提高刑事诉讼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品质以及协调和保障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宽严相济对于刑事司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都有不同的体现。

  • 标签: 宽严相济 刑事诉讼 具体适用
  • 简介: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与落实取决于大学的自主性及外部控制的程度。中国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演变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十七年、改革开放初期、社会转型期三个阶段。政策变迁经历了集权—放权—集权—放权的多次反复,但始终没有跳出"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循环。中国大学办学自主权之所以成为久拖不决的政策难题,主要源于宏观制度环境的制约、行动者认知方式的制约以及制度的历史累积效应的影响。任何政策变迁都涉及三个基本因素:环境、行动者和制度。政策变迁实质上就是行动者在一定环境制约下变革旧制度、创造新制度的过程。

  • 标签: 大学办学自主权 政策变迁 同构逻辑 认知逻辑 积淀逻辑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与刑事政策出罪的确立刑事政策并非“刑法不可逾越的屏障”,这是当前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清理所得出的初步结论。不论是否定“李斯特鸿沟”,还是对其进行重新解读,均反映刑法理论界开始关注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的沟通机制。在德国.罗克辛所构建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将刑事政策深深烙印在罪责评价中:

  • 标签: 刑事政策 司法判决 出罪 方法论 犯罪论体系 沟通机制
  • 简介:资本公积金作为由资本以及与资本有关的资产项目所产生的应作为资本储备的利益收入在公司资产中尤其是上市公司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目前,公司实务中常见的资本公积金用途是转增为公司股本(资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受到公司法律制度、财务会计规则和税收法律制度等多重规则的规范和制约.然而,由于不同规则体系对资本公积的界定以及规范和制约的目标和功能不同,使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显得异常复杂和扑朔迷离.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我国经历了由不征到有限制的不征到全面征收的曲折过程.这一税收政策的变化仍然无法最终解决公司法律制度、财务会计规则、税收法律制度三者之间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上的冲突和背离.究其本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未导致公司资产的实际流出,个人取得转增股本并非税法意义上具有可税性的所得,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课征个人所得税不仅导致了不同规则体系的冲突,也不符合税法上“课税不伤及资本”的原则和收入实现原则.

  • 标签: 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 税法 会计法 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