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审判权是国家治理权力之一,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裁判方式为核心保障和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制度化力量。审判活动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审判权的天然属性是中立,决定了审判权的行使方式应当是独立的。我国《宪法》第123条、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理基础即赖于此。在我国“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架构中,我们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为法律,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院的司法活动就是这一根本利益的具体实践,这也体现了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如果没有审判权行使的独立,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就会导致各种法外因素和力量渗透到案件的裁判之中。
简介:我国调解制度中“以调代判”、“调审合一”等诸多问题一直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诟病,然而我国调解制度的问题远不止于其表面之程序设置。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法律制度背后蕴藏的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体地位的漠视。以棚濑孝雄教授为代表的主张“程序保障说”的学者提出了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和决定型纠纷解决路径的概念。这一组概念的提出对我国调解制度与和解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从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这一宏观角度出发,结合“程序保障说”理论和我国调解制度的核心问题,构建我国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应从合意型纠纷解决方式内部关系、合意型纠纷解决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外部关联、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的优势和缺陷以及在合意型纠纷解决程序中关键性人物“中间人”的职能四个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