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互联网代际演变时代背景下,网络犯罪内涵与外延发生了质的变化,理解这些变化是对其进行规制以及对相关法律进行建构的前提。网络犯罪的规制手段涵盖国际条约及各国相关立法,实体规制与程序规制是其基本出发点。网络异化对中国的刑事法制提出了新挑战,规制网络犯罪过程中怎样处理好国际合作关系,以及管辖问题的确定,电子证据的获取、保存以及处理电子证据过程中遇到的隐私权保护、数据读取等技术难题需进一步解决。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犯罪做出了新的修正,但在具体适用上,刑法条文的规定尚有不足,应对网络犯罪,中国的刑事法制需要根据时代发展找出正确的建构方向,并做出相应调整。
简介: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基于此,本文将分析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的检视,其中主要包括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的同等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保护权益范围的扩张两方面内容。并研究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的未来构建方法,其中主要包括扩大司法解释、促进刑事立法的更新两方面内容。
简介:智能互联网时代网络犯罪伦理治理的问题可被归咎于“自治”功能的不足。就网络伦理子系统对网络犯罪的治理而言,呈现出封闭化、提前化和工具化等新特征。然而随着网络犯罪风险的增多与伦理治理进程的演进,其“自治”功能产生了诸多网络负外部性,其后果直接影响到网络犯罪治理的实效性和合理性,也将从根基上消解伦理自治的合法性基础。鉴于此,从卢曼“系统功能分化”的理论视角看,高效治理网络犯罪的伦理制度路径应是,提升网络伦理的自治能力,加快自我合理性进程的推进;严格拿捏网络伦理自治的内部限度,避免向权力主义寻租;积极探索“准则、市场、代码、法律”各自作用的法治边界,以利于多系统治理格局的形成。
简介:传统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出现诸多异化,对其共同犯罪认定主观上需具备"明知"或可以推定"明知",依照限制从属说观点,"明知"的内容不要求具体认识到他人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程度;除事先存在共谋外,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应仅成立于本犯实行既遂前,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应当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诈骗模式的不同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在平行式和分工式两种典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式中,帮助犯承担责任范围存在差别,应辨别情形分别认定帮助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平台经营者实施的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应予以限制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