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更安全世界是一家总部设在英国的非盈利组织,以预防暴力冲突,构建安全生活为己任的独立国际组织,通过与受冲突影响地区的人民合作,改善他们的安全状况,增强他们的安全感,并且开展广泛的研究和分析,其项目遍及非洲、中东、亚洲和欧洲的近20个国家和地区。由中英冲突预防领域专家组成的冲突预防工作组(简称CPWG)在两年时间里进行了一系列交流和讨论,本报告就是工作组在中英冲突预防对话的主要成果之一。2016年2月29日,更安全世界与察哈尔学会在北京举办了'中英对话:21世纪冲突预防'研讨会,并在会上共同发布了本报告。报告分析了中英双方在冲突预防方面的携手合作是否与双方意愿契合、符合实际、并/或具备可行性,对未来的合作提出了建议,表达了该工作组的一些观点。
简介:一、内地和香港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该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规定,下列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5.《中单人民共和国国籍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简介:普遍性管辖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豁免,豁免权的存在也不意味着绝对不受惩罚。目前国际法的发展还不能超越当今国际社会以众多主权国家平等共存为特征的基本结构,行使普遍性管辖权只能在当事人国籍国明示放弃豁免的条件下才能实施管辖。在否定普遍性管辖原则优越外交豁免规则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实践中被追究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等严重国际罪行的往往又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对于这类有能力掀起并达到破坏世界和平和安全,严重危害人类的主权代表者决不能姑息放纵。在国际强行法犯罪中,被害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属于第一序位的自然权利,为了匡扶正义,必须贯彻有罪必罚原则,有罪不罚是国际正义的天敌,是暴虐世界的瘟神。今天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体系与安理会行使《宪章》第7章职权的有机联系为国际社会打击严重的国际罪行提供了一条法治的惩治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