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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检察建议为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司法公正、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鉴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困境。因此,在对检察建议实施情况的实证分析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是化解问题的关键所在。

  • 标签: 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实践困境 对策
  • 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于2018年修宪写入《宪法》第1条第2款,虽然这一条旨在规范上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但也在客观上于宪法正文中形成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社会主义"具有普遍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阶段性,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具有"中国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可以承接前两者,构成"八二宪法"的规范结构基础。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发展的逻辑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延续了"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又立足当下,从绝对的"公有制"改造变迁为"公私二元"并存。这一转变也符合中国历史上"公私"观念的变迁,即从经济领域到政治领域都形成了一种容纳万民之私的"公"之观念,这也成为"八二宪法""公私二元"的思想基础。"八二宪法"便是对改革以来"公私二元"结构的规范体现,它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范特征。

  • 标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宪法变迁 公私二元 宪法规范分析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范式之设定在权利话语的推动下,取保候审制度已成为近年来刑诉理论研究的热点。已有的成果多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出发,揭示了取保候审制度设计中正当性的缺失或不足。这种研究范式立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法治化转型,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 标签: 取保候审制度 实证 侦查 权利话语 积极意义 法治化
  • 简介:与几年前、十几年前相比,民事司法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案件登记制之后,民商事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后,每个员额法官的工作量也相应地大大增加。如何保证案件质量,是一个十分艰巨的问题。与诉讼中法律适用的问题相比,证据法方面的事实发现和认定的公正性或结果的可接受性则更为重要.

  • 标签: 民事诉讼 证明过程 案件数量 社会环境 民事司法 案件质量
  • 简介:劳资纠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方与资方利益博弈不平衡的产物,劳资矛盾的不能及时化解既可能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可能酿成严重的社会事件。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政策语境下,本文将站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角度,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劳资纠纷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劳资纠纷检察救济的对策,以期对检察机关参与劳资矛盾的化解有所裨益。

  • 标签: 劳资纠纷 利益博弈 检察救济
  • 简介:从程序法的角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李庄案享有审判管辖权,江北区公安局通过合并管辖对李庄案亦享有了侦查管辖权。但考虑到李庄案特殊的背景,不排除江北区公检法机关为使案件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人为确定漏罪立案时间以及恶意进行合并管辖的可能。非法证据的调查应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先行进行,公诉人对非法证据调查时间的理解是对司法解释的曲解。庭审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是由立法缺陷造成的。检方撤诉不符合目前司法解释关于撤诉理由的规定。为防止检方随意撤诉,法院在对撤诉理由审查时应征求被告方的意见,同时应明确撤诉即无罪的法律后果,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条件应提高为"有新的重要证据",撤诉后无需再作出不起诉决定。

  • 标签: 李庄 程序法 管辖 非法证据调查 证人出庭 撤诉
  • 简介: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立法体制、民法理论和立法指导思想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因此,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也存在缺陷,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进行重构,使其得以进一步发展。

  • 标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缺陷 法律分析
  • 简介:<正>所谓期货经纪公司,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客户则是指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近年来,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对于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这既是一个实践问题,又是一个理论问题。笔者试图从它们之间的关系及责任入手,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一简要分析,供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时参考。

  • 标签: 期货经纪公司 责任分析 转委托 造成损失 交易员 期货交易
  • 简介:畸婴安乐死问题,不仅涉及亲子双方人权,而且涉及社会经济负担、人口质量、生命伦理等。应区分畸婴安乐死和消极治疗畸婴,前者是主动的非治疗措施,后者是一种合法的治疗措施。近期立法应首先规定畸婴消极医疗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在立法认可成年人安乐死后,再确认畸婴安乐死合法。

  • 标签: 自然死亡 人权 畸婴生活能力
  • 简介:当前学界在讨论立法语言的特点问题时,往往采取一种描述性的方式将其归纳为“准确、肯定”,“通俗、简洁”,“规范、严谨”以及“庄重、严肃”等,却几乎没有去探讨背后的问题。如,立法语言为什么应当或能够具有这些特点?以及这种关于立法语言特点的观察或描述是否能够从根本上成立?可能也正是忽略了这些背后的问题,因而往往在分析立法权以及其它法治实践、法学研究中的一些问题时缺乏有穿透力的视角。从认识哲学、语言哲学等角度对立法语言的特点展开分析与证立,将在很大程度上回应、缓解上述问题。

  • 标签: 立法 立法性 语用性 描述 证立
  • 简介:语言不一定要反映现实,而是使现实在语言的层面上得到理解。——题记”为了真正理解一个思想家的思想,我们必须从思想渊源的角度考察该思想家曾经受到哪些思潮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是如何体现在思想家本人的著述当中的。这种探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而不能根据某种表面的似曾相识对两种思想做出简单的比附。无论思想家所赞成的还是所反对的思想,都可能成为他在分析自己所关注的问题时的思想和方法资源。我们知道,哈特曾经与早期分析法学家奥斯汀、自然法学家富勒以及当代著名法哲学家德沃金之间进行过多次论战,可以说,哈特所批判的这些论战对手的思想同样成为了他本人思想体系的一个内在部分;

  • 标签: 语言分析哲学 哈特 法律现象 思想家 思想渊源 法哲学家
  • 简介:甘肃省地方立法基本情况的分析及探讨孙启明一、甘肃地方立法的基本情况分析甘肃省地方立法工作,从1980年成立省人大常委会开始至1995年,有了很大的发展。全省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07件,其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76件;批准兰州市制定的法规13件;...

  • 标签: 地方立法 经济立法 人大常委 法规草案 甘肃省 基本情况
  • 简介: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法律生活、司法实践之中,而权利冲突本身却是一个尚未被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目前国内法学界仅有几篇文章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初步地讨论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等几个相关问题来澄清人们对权利冲突的认识。

  • 标签: 权利冲突 法律实证主义 自因性 合法权利 法律制度 权利主体行
  • 简介:刑法修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协调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的关系。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的协调属于双向性的协调,而非单向性的调整。刑法立法原则和刑法立法政策没有将协调性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导致刑法修改过程中出现刑法用语不一致、刑法条文设计无序、刑罚配置不合理等诸多不协调等问题。要修改制定出一部体系协调、内容完备的刑法典,必须在刑法修改过程中贯彻协调性原则,依据“四不”的内容协调性标准和“三孽”的形式协调僻标准判断和廓清修蔚耐程中出现的不协调问题。

  • 标签: 刑法修改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协调性不协调
  • 简介:司法审查在美国民主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审查的程序主义理论仍然不能解释清楚司法审查正当性的问题。从大众民主的视角看,美国确立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是动态的参与民主机制。对国会立法进行违宪审查目的是建立一种动态的参与民主机制,在代议制民主和大众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从根本上说司法审查不是反民主的,而是为了让民主运转起来。

  • 标签: 司法审查 违宪性审查 民主
  • 简介:一、不动产可否成为盗窃罪对象的理论争说把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始于罗马法。凡是能够自行移动或者用外力移动而不致改变物的性质和价值的为动产,凡是不能够自行移动或者虽然可以用外力移动却要改变物的性质和降低物的价值的为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生长中的树木等。^①

  • 标签: 不动产 盗窃罪 可行性 罗马法 建筑物 价值
  • 简介:法(理)学成为法(理)学的重要标志和基本方式是对其自身研究对象、方法及其限度的自觉和反思,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自觉和反思,构成了"法理"概念提出的主要理论问题意识,也是其重要理论意义所在。既有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理论模式存在未能区分法理学与法学其他科目的研究对象、不当限缩法理学研究对象和混淆法理学研究对象与其他相关问题等缺陷。"法理"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广泛的论域、不同的层次和多重的维度,这使得"法理"具备了成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理论基础,把"法理"界定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理论相较于既有理论模式具有更大的理论优势,有助于推进法理学成为真正的"法理"之学。

  • 标签: 法理 法理学 概念化 研究对象
  • 简介:我国民事二审判决何时生效,法律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这是一个立法漏洞,同时也给实务操作带来发很大的困难。本文结合两个案例,通过分析现有法律规定,认为裁判文书的最后送达时间是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 标签: 民事二审判决 生效时间 送达 两审终审
  • 简介: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德国基本法中具有较高保护位阶的法益,而刑事诉讼中的电信监听对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进行了限制。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电信监听作出了详细的程序性限制。另外,电信通讯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和通话内容,不能理所当然地适用电信监听的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的电信数据,德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不同的适用条款。此外,在反恐时代,刑事追诉机关是否有权通过植入“木马程序”来进行秘密侦查(例如“网络搜查”和“源端监听”),目前在德国尚存在较大的争议。

  • 标签: 基本权利 电信数据 电信监听 网络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