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断是否属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根据案情全面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在此情形下,保证人以上述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介:<正>前言2012年10月21~22日,第三届海峡两岸医药法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隆重举行。此次学术会议由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台湾医事法学会、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国家专利战略推进与服务(泰州)中心、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协办,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医药法研究所承办。21日上午举行开幕式,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校长宋永忠,台湾东吴大学校长潘维大,国家知识产权局医药生物审查部部长张清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谢国伟,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黄志臻,中共泰州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倪斌,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