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以及行政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促使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制度逐渐从边缘走向中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虽不乏制度创新的勇气,但也存在规定过于原则、制度设计不尽合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当从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及审理规则等三个方面进行努力,进而真正实现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具体来说,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社会影响较小、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原则上应当采用独任制,例外情况下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规则上,实现起诉方式的多元化,简化庭审前准备阶段,简化庭审程序,规定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转换问题等。
简介:对于道德评价主体和道德评价客体的涵义,学术界的认识不尽一致,本文为了辨清道德评价主体与道德评价客体的矛盾结构类型并说明其逻辑推演的现实结论,在正式叙述前先对两者作一界定。所谓道德评价主体,就是指在道德生活中参与评价的人。作为道德评价主体的“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和社会,本文这里主要是指前者。所谓道德评价客体,就是指道德评价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在道德生活中,所有的道德现象都可以成为道德评价对象,但其主要表现为道德行为。本文这里所说的道德评价对象,即道德评价客体,主要是指这种道德行为。可见,所渭道德评价主体与道德评价客体的矛盾在某种意义上概括地说,也就是道德评价者在评价道德行为时所发生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