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7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3251亿美元,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资格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达1400多家。进出口货物绝大部分以海上运输方式进行(根据我国海商法对多式联运的特别规定,本文把含有海运方式的多式联运视为海上运输),且货代企业营业收入中又以海上货运代理业务所占的比重为最大。目前我国对海上货运代理业尚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在海上货运代理的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包括责任限制、除外责任)等方面亟待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的特点,提出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经常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供同行在处理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时参考。一、托运
简介: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栩为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措你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主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队涌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拖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手(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在上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要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还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纣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力干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兄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枚所在地缴纳税款。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