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何在纷争解决机制之设计上,提升面对大鲸鱼之小虾米“接近正义”的可能性,长久以来一直为民事程序法学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立法者除了在诉讼制度中试图设置有助于弱势者能尽量克服起诉之经济门槛以迈入法院大门主张权利之机制外,亦不断尝试开展有利于消费者之替代性纷争解决制度。本文以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英国“PrivateOmbudsman”制度之借镜以及该法研议过程之转折为例,分析此项开拓替代性纷争解决途径之尝试所挑起的课题与所带来的启示。英国在金融消费争议领域中发展出之“PrivateOmbudsman”机制,与传统的调解与仲裁等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均有所不同,其“片面强制管辖”与“片面拘束力”之设计,为消费者创造了一个友善的寻求救济管道。本文认为,在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就后者提供之商品服务所引起争议之脉络中,采取此等规范设计,并不至于产生“违宪侵害金融机构诉讼权与程序选择权”之问题。不过,得以“合宪地”采取此种程序机制设计,并不当然代表立法者即应追随英国脚步实行“PrivateOmbudsman”机制。本文在检讨此课题之过程中,对于民事程序法学值得于未来进一步拓展的研究方向,提出若干建议。
简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提高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法治性与规律性,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效率性与和谐性,取得各族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必须坚持不断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强化街道(乡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充分发挥社区自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提高政府推进社会依法自治的能力;增强社会组织依法实现自我管理的功能,提高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管理服务社会的能力;强化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的管理与服务,提高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