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探讨CETP基因rs708272多态位点与肥胖青少年运动调节血脂效果的关联性,并通过双荧光素酶报告系统研究其分子调控机制。对象和方法:50名(男23,女27;平均年龄14.9±3.35岁)中国北方肥胖青少年进行1个月的运动减脂,以有氧运动为主辅以力量和拉伸训练,统一饮食。减脂前后取空腹静脉血测定血清TC、TG、HDL-C、LDL-C水平,PCR-RFLP法进行CETP基因rs708272分型,观察rs708272与肥胖青少年运动调节血脂效果的关联性;通过构建重组质粒,利用双荧光素酶报告系统检测重组质粒中荧光素酶报告基因的相对表达活性。结果:(1)训练后,B1B2基因型组血清TC(0.64±0.51mmol/L)、LDL-C(0.51±0.41mmol/L)的降低程度显著大于B1B1基因型组(TC:0.20±0.53mmol/L;LDL-C:0.24±0.35mmol/L);B2B2基因型组(0.10±0.15mmol/L)和B1B1基因型组(0.18±0.26mmol/L)血清HDL-C的升高程度显著大于B1B2基因型组(-0.03±0.16mmol/L)。(2)含B1等位基因的重组载体中报告基因的相对活性(11.40±0.26)显著低于B2等位基因(31.19±1.50),但两者均显著高于对照组(3.78±0.11)。结论:(1)rs708272位点多态性与运动减脂后血清TC、HDL-C、LDL-C浓度的变化程度存在一定的关联,可作为运动降血脂效果敏感性的分子遗传学标记;(2)rs708272位点处由B1→B2的突变是功能性突变,能显著提高CETP基因的表达活性。
简介:目的:探讨我国优秀男子柔道运动员身体成分特征及与无氧代谢能力的关系。方法:以中国国家男子柔道队59名优秀运动员为研究对象.采用InBody3.0多频分段生物电阻抗身体成分测试仪(韩国Biospace公司)进行身体成分的测定,采用30sWingate测定无氧代谢能力。结果:我国优秀男子柔道运动员身体成分特点为低体脂率,高瘦体重;体脂百分比、瘦体重和肌肉重量等指标表现出明显的体重级别特征;与拳击、跆拳道、摔跤等项目运动员相比,体脂百分比较低,瘦体重,体重、肌肉重量,体重比值较高。同时,健将运动员肌肉的爆发力和速度耐力均优于一级运动员;体重、瘦体重、肌肉重量和蛋白总量都与PP、AP和Pd呈高度正相关,同时肌肉重量与PP和AP表现出更高的相关性。结论:我国优秀男子柔道运动员身体成分具有明显的项目特征,同时运动员的最大做功和运动能力与肌肉的体积关系密切。
简介:运用2004—2016年体育制造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和国民经济增加值的时间序列数据,通过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误差修正、Granger因果检验、脉冲响应、方差分解等,探讨体育制造业与第三产业、国民经济的规模动态关系。结果显示:(1)体育制造业与第三产业、国民经济的规模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且相互间有着具有正向促进作用;(2)从短期来看,体育制造业规模增长除受到上一年度自身发展的影响外,还受到上一年度第三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影响;(3)体育制造业与第三产业、国民经济的规模间存在着单向因果关系,即第三产业和国民经济是推进体育制造业发展的格兰杰原因;(4)在受冲击的情况下,体育制造业与第三产业规模间的相互影响力度大于体育制造业与国民经济相互间的影响程度;(5)体育制造业和国民经济的规模增长以自身驱动为主,而第三产业规模增长受体育制造业的影响明显大于自身,但第三产业与国民经济对体育制造业的影响存在着滞后效应。基于上述,从经济发展、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提出体育制造业与第三产业、国民经济规模协同增长以及提升体育制造业规模的建议。
简介:长期以来对职业运动员劳动者身份的争议,实际是俱乐部留人体制与我国《劳动法》存在冲突,并缺乏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所致。在"资强劳弱"的思维模式下,我国判断劳动关系采用的从属性理论仅包含"是否"一重,只存在不保护和全保护2种选择,并不考虑劳资双方实际力量的对比。然而,从属性并不是僵化的判断标准,而是一直在随着社会变化而发展。既要实现扩大劳动保护范围又要避免不公平,就必须对劳资双方实际力量的变化给予回应,德国法上"类雇员"只享受有限劳动法保护等制度安排正是基于劳资利益均衡的考虑。优秀职业运动员的不可替代性降低了其人格依附的必要性,可能出现只存在经济从属性而无人格从属性等情况。当一个俱乐部想从其他俱乐部获得优秀职业运动员时,实际就是想获得这种不可替代性,并占有其他俱乐部的前期投入。我国劳动法对职业竞技体育中劳资双方的力量变化和诉求缺乏回应,导致利益安排失衡,劳资谈判体系的孱弱、资本的介入和强势的行政机构则进一步加剧了冲突。应当将《劳动法》与《体育法》相结合,构建包含"是否"和"强弱"相结合的从属性理论双重判定模式,以保证体育市场的公正性,实现人才的有序流动和劳资共赢。
简介:目的:研究不同肌糖原状态下运动诱导肌源性白细胞介素6(Interukin-6,IL-6)表达及蛋白释放与葡萄糖转运体4(GlucoseTransport4,GLUT4)基因表达的关系。方法:通过特定的运动方案和饮食方案造成大鼠在运动前体内肌糖原含量不同,再观察定量负荷跑台运动后肌源性IL-6表达及释放与葡萄糖转运体GLUT4基因表达的变化规律。结果:血清IL-6浓度在运动30min后显著增加,运动120min后达到峰值,运动后逐渐降低;骨骼肌IL-6mRNA在运动120min后显著增加,运动后3-6h继续增加至峰值;骨骼肌GLUT4mRNA在运动时并未增加,而在运动后3h开始增加,运动后6h达到峰值。上述三个指标在低肌糖原组的增加与正常糖原组相比更加显著。结论:低肌糖原含量可以促进运动中IL-6的释放及运动后恢复期IL-6和GLUT4的基因表达;运动导致恢复期GLUT4基因表达的增加很有可能与肌源性IL-6的表达及IL-6的自分泌作用有关。
简介:不同于2009年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新条例直接将兴奋剂违规的基准罚建构在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之上。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4年的禁赛,非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严厉批评、不禁赛和最高2年的禁赛。这样,如何判断故意性违规和过失性违规,则成为确认兴奋剂违规基准罚的关键。但是,故意和过失缺乏证据法上的可知性,以其为基础建构法律制度,则存在证明难的问题。为了解决故意和过失与证据法的冲突,新条例借助法律类推制度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客观化,使其适用直接成为事实判断,即,一旦运动员体内发现有非特定物质,即推定这是故意使用的结果;发现是特定物质的,则推定为非故意使用。但是,这种类推存在概念过宽和过窄的问题,为此,新条例又为故意和无(重大)过失规定了一般条款。对于故意而言,由于其核心是“欺诈”,所以,条例规定中的故意仅仅是指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对于无(重大)过失而言,条例存在着特殊规定之间以及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定义)之间的竞合问题。就特殊规定之间的竞合,应当尊重运动员的选择;特殊规定与一般定义之间并不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其像故意的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一样,是“烟”与“火”的关系,前者具有推定功能,后者具有解释、矫正和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