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西方,法庭之友是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在历史上,其最初正如拉丁文"amicuscuriae"的释义那样,属于法庭的朋友。它的作用是只从法庭的利益出发,向法庭提供其专业范围之外的客观的、公正的信息,协助法庭以确保裁判的准确性、维护法庭的荣誉和司法公正。但是在美国,法庭之友已经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其已不仅仅代表法庭的利益,更多地代表了特殊团体的利益。法庭之友的地位变得多样化了。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没有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明确的定位,由此容易导致一些问题,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鉴于"有专门知识的人"与法庭之友之间存在一些联系,也许,创造中国式的法庭之友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可行方案。
简介:引子安徽宣城地区进出口公司(以下称A公司)因涉外购销合同欠中国工商银行宣城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称工行)贷款150万元。工行多次催讨无果,委托我代理起诉A公司。在诉讼前,我约A公司经理会谈,向他指出如诉讼对A公司不利的结果,促其主动还款。该经理面有难色,表示不是不想还款,因为同镇江市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称B公司)、安徽省马鞍山特种钢材供销公司(以下称C公司)合作向香港高利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D公司)出口20000吨生铁,因供货方河北红星钢铁公司(以下称E公司)未能按约供货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造成没有按期按量向D公司供货,当时信用证已失效cD公司承诺修改信用证,装载价值68万美元的生铁离去。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