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无论修正前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质询,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人有作证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仅占极少数,这种状况与新审判方式主旨大相径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诉讼价值和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贯彻审判公开的原则。审判公开要求法庭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其中必然应当包括公开证据的审查过程。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都以口头或原始方式出现在法庭上,这样有利于公众全面了解证据的收集、采纳等过程,从而对审判结果不仅知其然,而
简介:"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司法的权力如果经过无知和盲从的非职业者之手,那么再神圣纯洁的法律也都会变质."[1]经过二十余年的司法改革,我国的法治状况已经有了的长足的发展.但历史和政治体制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司法人员的低素质而导致司法不公正和司法腐败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形象和权威,无法与繁荣发展的市场经济和诉讼的繁多复杂相适应.法律界于是开始把关注的视角从法律制度和法律技术层面的变革转向司法主体-法院及法官制度的变革.手握司法权柄的一个个具体的法官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最终实现者,因此如何建设一支适应现代法治要求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成为新世纪司法改革"公正和效率"主题中的焦点,而法官选任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起点和守护神.科学合理的法官选任制度的构建无疑将对整个司法改革起到重要的作用,尽管它必然离不开外部政治体制配套改革和内部其他法官制度改革的支持.本文拟在探讨法官选任制度的意义及现代法治对法官素质要求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法官选任制度进行比较,进而对我国法官选任制度改革中一些具体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简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已成为最重要的担保工具之一。本文深入比较了中德两国股权质权的标的、设立、法律后果和变现,认为我国担保法的股权质押制度并没有在促进交易方面发挥特别作用。质权合同生效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为前提,混淆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界限。立法者没有明确调整股东的红利请求权和认购新股权,使质权的效力范围不无疑问。法律也没有规定股权质权善意取得问题,导致交易的安全性也存在漏洞。另外,我国法律主要强调对质权人的保护,对出质人正当、合法的利益没有给予充分重视。作者主张借鉴德国法中的相关制度完善我国的股权质押制度,使该制度的内在逻辑性更严密,也更能满足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