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共治理结构决定了多元主体管理公共事务、承担公共责任、分配公共利益的方式,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共治理的基本主题。公共治理的基本结构是公民、政治领导、公共管理人员三者合作共治的多中心结构,体现了共和主义“公、共、和”的基本原理。其中,公民是治理者,政治领导是协调者,公共管理人员是帮助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治理结构的有效建构,关键在于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四位一体”的结构;居于“元治理”地位的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担当起扶助者、服务者、引导者、执行者四大角色。
简介:受贿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罪,也一直是我国反腐败领域重点打击的对象。在本文研究的648例样本中,受贿罪的无罪判决率为0.62%,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率为2.78%,缓刑判决率为16.77%,事实上的自由刑(含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率为92.7%,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为4.35%;648例全样本,平均受贿数额844167.70元,其中受贿金额5万元以上的占总样本数的73.6%,10万元以上的占56.5%,宣告刑平均刑期为8.79年,其中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平均刑期仅5.32年,接近于法定最低刑5年有期徒刑;在548例大样本中,平均受贿次数为9.45次,平均每次受贿数额为65331.45元,被告人受贿次数在2~5次之间的占样本总数的40%左右;受贿罪的平均案发时间间隔为49.70个月(4.14年),其中案发时间间隔在5年以上的样本数达217例,占样本总数的34%左右。“一把手”犯罪较为严重,占样本数的40.54%,单位领导(包括正职、副职等)犯罪占样本数的63.43%。
简介:“文革”时期“武斗现象”研究印红标(特约撰稿人)“红色恐怖”型武斗派性斗争型武斗刑讯逼供型牙斗“文化教育大革命”期间最为人们深恶痛绝的,莫过于武斗。即使在狂热的动乱年代,武斗也是为中央文件三令五申禁止的,为广大民众所谴责的行为,分析武斗现象的特点,武斗参与者的心态,对深入认识和探究武斗的原因,反省“文革”悲剧,具有重要的意义。武斗是“文革”期间的特殊用语,指“文革”群众运动中的暴力行为。“文革”运动中,声讨批判,口诛笔伐,动口不动手者,称为“文斗”,拳打脚踢,挥舞棍棒皮带乃至动用长矛枪炮者,称为“武斗”。不同情况下发生的武斗,以其参与者行为特征和心态的差别,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红色恐怖”型、派性斗争型和刑讯逼供型武斗。“红色恐怖”型武斗“文革”期间最常见、最普遍的公开武斗是对被批判、被斗争者的殴打和折磨,红卫兵曾经称这种暴力活动为“红色恐怖”。群众的暴力行为可以说和群众运动同时产生,但是在1966年6月至7月中旬,由于中共中央的坚决制止,武斗没有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6月20日,刘少奇主持下的中共中央肯定了北京大学工作组处理6月18日部分学生乱斗(包括人身侮辱和打人)现象的办法,指示“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