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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可变]和[+可控]是形容词充当结果补语的核心语义特征,二者缺一不可。[+可翊这一特征可用“变+形容词+了”格式检验,[+可控]用“形容词+(一)点儿”或“别+形容词+了”检验。形容词充当结果补语还受到音节数量、使用频率、词汇独立程度、与动词的组配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形容词内部充当结果补语的能力有层次性,语义上呈现出的动态性也较弱。

  • 标签: 形容词 结果补语 弱动态 他控
  • 简介:摘要新建蒙自至文山铁路作为云桂沿边铁路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通道内首段建设线路。线路地处云贵高原南缘,沿线地形起伏大、岩溶发育,工程艰巨;项目限制坡度的选择对线路走向、线路长度、机车类型、牵引质量、路网运输组织灵活性及施工风险等均有较大影响。本次研究从降低工程技术难度和工程风险,节省投资、增加沿边铁路通道路网灵活性、适应沿边铁路通道运输组织要求等角度综合分析,推荐限制坡度采用24‰方案。

  • 标签: 限制坡度 线路走向方案 运输组织
  • 简介:民事审限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民事审限制度也面临一些困境。案件类型化、细化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增加阶段性时限规定;对审理进程进行阶段性控制;完善审限延长制度,健全违反审限责任制度,有利于完善民事审限制度。

  • 标签: 民事审限制度 现实困境 正当性 域外法 路径
  • 简介:通过对自主、非自主动词次类中动作动词、属性动词、状态动词、变化动词和“屡次”类重复副词选择限制的考察,可以看出各类动词对“屡次”类副词的选择限制很不一致,属性动词选择限制最严格,状态动词选择限制较严格,变化动词选择限制一般,动作动词选择限制较宽松,由此形成了一个语义选择限制由强到弱的等级序列:属性动词,状态动词,变化动词,动作动词。从而揭示了“屡次”类重复副词与动词选择的一些规律。

  • 标签: 语义语法 重复副词 动词 选择限制
  • 简介:摘要本文通过对新疆地区电网限制短路电流的技术方案选择,提出最优化的解决方案。

  • 标签: 电网 限制 短路电流
  • 简介:摘要云桂沿边铁路广西段沿线所经地貌单元较多,地形、地质条件复杂,选择合适的限制坡度,对于降低工程投资、节省运营费用、提高线网运输组织灵活性等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究根据线路沿线地形条件,在满足运量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机车类型及牵引质量进行多方案研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得出适宜的限制坡度方案。

  • 标签: 限制坡度 山区
  • 简介:多义动词的处理是词义自动标注的重点、难点,在组合关系中基于选择限制产生的搭配特征是词义自动标注的主要依据。论文对903个多义动词在真实语境中的分布、组合、搭配进行分析,讨论了多义动词在计算机环境中的识别条件与方法。第一章对选题的基础理论"义项形式论"和核心概念"区别性形式特征"进行了阐释。机器处理语言具有重形式的特点,义项形式特征指义项在具体语境使用中呈现出来的有规律,能够加以归类、概括,并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标志物(以语义搭配为主),

  • 标签: 选择限制 自动标注 计算机环境 真实语境 组合关系 形式特征
  • 简介:摘要目的对限制会阴切开在产科分娩中的临床应用效果进行观察,探讨其应用价值。方法选择在我院单胎头位初产妇192例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其中观察组96例实施限制会阴切开(会阴保护法)进行接生,对照组96例采取常规会阴侧切术助产分娩方式接生,对比两组情况。结果在产后出血,产后住院时间,产后恢复性交时间,产后会阴疼痛评分方面,观察组均优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2组间产褥感染,预防性使用抗生素,产后尿失禁及盆腔脏器脱垂,新生儿Apgar评分,脐血pH值进行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限制会阴切开其会阴后部损伤少,减少了缝合以及并发症发生率低,预防性使用会阴切开并未显示出有利于保护会阴免与重度裂伤。

  • 标签: 阴道分娩 限制会阴切开 会阴切开
  • 简介:摘 要:武汉市纱帽大道交汉洪高速综合枢纽工程桥梁工程上部结构为现浇箱梁与预制箱梁,现浇梁工况较为复杂,部分梁跨既有线路、跨预制梁、过河道,跨既有线路梁下净空有限;跨预制梁梁施工时预制梁未完成体系转换,施工时间受限;过河道梁支架基础区域为厚软弱土,几种不同受限条件下,识别出控制要点选择合理支架类型,对工程安全、质量、经济性尤为重要,经工程实践验证,本文选择了合理的支架形式,在纱帽枢纽工程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也对工程安全、质量控制产生了积极影响。

  • 标签: 现浇梁支架 跨线路 跨结构物 软弱基础
  • 简介:按照是否充当谓语成分来分别考察“V+一下”格式的不同情况,我们得出,在“V+一下”格式作谓语的前提条件下,不能够进入“V+一下”格式的动词可以归纳为两类,综合描写为:iV[-自主];iiV1(v+n)[+自主]。换言之,第一类是所有的非自主动词;第二类是内部为动宾结构的一价的自主动词。

  • 标签: V 一下 自主动词 非自主动词
  • 简介:<正>目次一、研究对象的界定与研究意义二、对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之经济效益分析三、试论对一项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之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四、试论中国法对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的规制一、研究对象的界定与研究意义(一)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之定义作为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一般是指供货商在供货协议中,对销售商转售该商品时的地域或对象之范围进行限制的协议行为。这主要表现为生产商对销售商的限制,

  • 标签: 客户限制 限制竞争行为 特许经营 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法 联邦最高法院
  • 简介:由于《刑法修正案(九)》第四条"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制度规定存在语言不详的情况,采用文理解释者认为: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并罚采用了吸收规则,即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并罚时,由有期徒刑吸收拘役。这一见解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数罪并罚原则,也不符合体系解释规则。应采伦理解释"折算有期徒刑执行规则",即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时应当按照拘役1日折抵有期徒刑1日的规则将拘役折抵成有期徒刑,并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最后应执行的刑期。这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数罪并罚原则,而且还符合体系解释规则。在量刑的具体操作上,折算规则的适用具有刑法依据、折算的现实基础以及司法操作的便捷性。

  • 标签: 拘役 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 限制加重 折算规则
  • 简介:搭配是指词汇项的习惯性共现,这种共现体现了词汇项之间的横向组合关系和纵向聚合关系,说明词项之间具有相互期待性和可接受性。在语言使用中,词与词之间的搭配使用,要受到语法规则、语义选择、结构和文化因素等方面的限制。本文首先论述了词语搭配的界定,进而从词汇习得角度来探讨词语搭配的问题,着重从语法规则限制和语义限制两方面论述词汇搭配的合理性。

  • 标签: 词汇搭配 语法限制 语义限制
  • 简介:现代汉语中状态补语可以由动词或动词性结构充任。但是动词或动词短语直接充当状态补语的情况不常见。文章就这一问题,以“X得直VP”结构为例,探讨“X得直VP”去掉“直”后能否成立,以及VP单独充当状态补语的制约条件。文章首先从句法构成和语义表现两方面对“X得直VP”结构做出分析,然后归纳“X得VP”可接受度受限的条件,我们发现这一现象表面上看是受到VP音节数量和韵律影响的结果,而更主要的原因在于结构的句法和语义制约,具体表现为VP的复杂性、结构的持续性、“X”与VP的距离以及句法位置等方面。

  • 标签: X得直VP 状态补语 句法构成 语义表现
  • 简介:本文首先比较分析了限制性股票奖励与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区别,认为它们在受赠股份的数量、收益与风险大小、是否需要员工投资以及税收待遇上存在差别,在此基础上就企业如何进行薪酬制度的选择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认为,企业应根据自身目标需要进行不同的选择,限制性股票奖励更多的是作为留住企业人才的方法,激励性股票期权顾名思义是用于激励.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规划更适合引入激励性股票期权,对一般员工则可考虑实行限制性股票奖励.

  • 标签: 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 激励 薪酬制度
  • 简介:摘要著作权制度的创设目的是维护作者的权益,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在互联网以及全球信息数字化的发展下,原有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著作权的限制制度进行约束。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只有研究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实现著作权人的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才能促进科学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

  • 标签: 著作权限制 著作权反限制 利益平衡
  • 简介:摘要创造性作品提供给社会需要的社会、经济、文化利益是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中著作权的基本目标。著作权需要激励创作,而激励创作的手段是赋予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专有权,这种专有权的赋予则是对作品传播和实用的一种限制。然而,著作权专有权的保护又可能限制作品的传播量,并且增加了静态的教育、研究和娱乐成本。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又创设了著作权限制制度。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限制制度遭到了一定的质疑,随之出现了著作权的反限制。著作权法坚持保护作者权益与注重社会利益保护的双向本位原则。著作权专有权的保护到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就正体现了这两种利益之间博弈的过程。著作权的保护上存在一个度的问题。过度保护会使作者无从利用先前的作品或者这种利用变得十分困难。从平衡的角度看,著作权法的目的就是想要设计出一个理想的保护水平。

  • 标签: 著作权 限制 反限制 利益平衡
  • 简介:面对大数据洪流,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反应,经济学家认为这是一场商业革命,它打破了传统的经营模式,正以几何级数提升财富的积累.社会学家认为,大数据挖掘会伤害到人类对幸福的感知,电子信息无时无处不准确记录人们的行为轨迹,带给人们的是记忆的烦恼和不能被遗忘的担忧.法学家则形成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利用应该受到严格的控制,除传统的隐私保护外,互联网环境下人们更需要一种'不被打扰的权利';另一种观点是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是互联网经济的必然趋势,各国都在争夺数据资源,过多限制数据的利用会错失发展机会.我国刚刚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从基础设施安全角度出发对个人数据的利用和跨境传输做了限制性规定,而在《民法典草案》中,曾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客体,放在了知识产权项下,之后一稿又将其删除,足见对这一问题认识的不确定性.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种积极趋利的权利还是一种消极保守的权利,立法者也在摇摆不定.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出发,分析大数据时代利用数据信息的必然性及规范性,区分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重点和个人信息数据库的财产权保护重点,探讨大数据时代平衡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适度立法.

  • 标签: 大数据 个人信息 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