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将撤销亲子关系的诉讼主体仅限于法律父母,全然否认第三方的撤销诉权。这一主体的严格限制,既不利于维护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也有违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鉴于此,应当综合考虑亲子关系的真实性与亲子关系的安定性,适当放开特定条件下生父,近亲属,与社会基层组织的撤销诉权。引入第三方主体提出撤销亲子关系之诉,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安定,也更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
简介:新警的执法主体的身份适格性有待商榷。在保障人权和依法行政的背景之下,因新警作为执法主体违反法律程序引起复议、诉讼的情形呈上升趋势。借鉴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职业身份取得的法律规定,应当在《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中就新警的任职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相适应的新警任职身份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