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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结果
  • 简介: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解决“谁污染谁治理谁赔偿”问题。引入磋商机制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解决赔偿问题时更加灵活高效,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和时间成本,加快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进程。通过对磋商机制的性质、内容、实践、问题及难点等的分析,结合各省市所制定的磋商管理办法,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提出建议,以期为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 标签: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 简介: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分析其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公平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作用和局限性。首先介绍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及其在国内外的立法和实践情况,然后分析该制度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和赔偿标准,探讨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促进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 标签: 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制度 保护婚姻关系 当事人权益 改进措施
  • 简介:摘要:采油厂建设对生态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的加速,采油厂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导致了大量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据统计,采油厂排放的废水和废气分别占全国总排放量的40%和70%,这给生态系统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此外,采油厂建设还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破坏原有的植被和地形,导致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同时,采油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振动也会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为了解决采油厂建设对生态的影响,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生态修复策略。

  • 标签: 生态修复 采油厂建 青苗赔偿 策略研究
  • 简介: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复杂性,让该类案件的处理面临诸多困难。竞合产生的原因有多种,其中以行为人实施行为所具有的多重违法性和两种责任制度的差异性为主。当事人在请求权的选择时常常陷入难以抉择的境地,需要从不同角度对有关因素进行慎重考虑,虽然法律对此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为了问题能够达到更好的处理,法院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责任竞合时适用的规则进行合理有效的限制,以期对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解决产生良好的效果。

  • 标签: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责任竞合
  • 简介:摘要:生态补偿理论的发展与应用在采油厂建设征地赔偿模式中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生态补偿理论逐渐成为解决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的重要手段。在采油厂建设征地过程中,通过运用生态补偿理论,可以更好地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 标签: 生态补偿理论 采油厂建设 征地赔偿模式
  • 简介:摘要: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基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情况出发,当前还存在鉴定评估费用高、部门联动协作有待加强、赔偿权利人范围有待扩大、部门职责不明确、思想认识欠缺等问题,下一步可以围绕解决上述问题,更好的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基层实施。

  • 标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基层 存在问题 建议
  • 简介:【摘要】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职业打假在市场经济中的日常活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得到广泛适用,但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证明难题。为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文通过指出食品安全领域涉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问题,以具体案例分析审判实务中的裁判思路,最后提出完善举措。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以此来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融入既有的民商事法律体系,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 标签: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实际损害 知假买假
  • 简介:[内容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合同关系的复杂化,《民法典》第996条首次将违约行为与精神损害赔偿联系起来,打破了传统民法中不允许因违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不允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为合同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行为造成的人格权损害提供了救济途径。本文基于《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要件,分析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这些措施旨在促进该制度的实施效果,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精神利益,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 标签: []《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人格权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加,采油厂的建设在满足能源需求的同时,也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一定影响。本文主要分析了采油厂建设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并探讨了青苗赔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为采油厂建设和农业生产之间的协调发展提供参考。

  • 标签: 采油厂建设 农业生产 影响 青苗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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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以搜集、分析案例的方法了解《公司法》第152条的运行情况,发现损害赔偿之诉的赔偿请求越过法人人格的界限不明,其原因是该法条对诉因的设置不清晰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发现损害赔偿之诉被诉主体涵盖不全,实践中常见股东联合董事等高管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发现损害赔偿之诉举证责任设置不足以适应现实情况的不足。对比域外的商业判断法则,建议建立我国自己的信义义务的判断规则以应对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权滥用;建议细化《公司法》第20条,将股东也列入损害赔偿之诉的被诉主体;比照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法律后果,建议损害赔偿之诉采用“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标签: 公司法 股东直接诉讼  信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