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公司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和职业经理人出现,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形成了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董事在公司经营中权力加以扩张,伴随着相关商事立法从不同角度对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制约,董事面临着职业责任风险,这一风险随着法律赋予股东和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主体各种权利而日益增大。但是董事责任过重也有负面效应,不利于董事放开手脚履行职务,这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背离。对于董事在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行为,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风险转移机制,减轻董事的职业责任风险。董事责任保险为平衡董事责任与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田其所泛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经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顶规定着眼于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因律师的工作失职而遭致损害,体现了《律师法》的宗旨。但仅有上述规定,尚不定以起到充为有效的保障,因为《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法定最低资产为十万元,如果律师先职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十万元,则当事人的损失必不能获行全额补侩,这造成了《律师法》的具体规定和
简介:摘要医患关系不断紧张,困扰整个卫生行业,为更好地防范和解决医疗纠纷,一些医院实施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其效果如何,有待实践检验。本文通过某医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前后六年的纠纷发生例数、处理难度、赔偿数额等的对比分析,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效果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