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安微财贸学校贸经系王文举著文说,应该以粮食目标生产成本为最低保护价的核算依据。提出:(一)保护价的实施,就由各级政府负责,不能把其转嫁给国有粮食企业。(二)我国保护价政策,可由各级粮食储备部门具体负责。(三)保护价制定和调整的权力,应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四)保护价实施的资金可由财政拨款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无息或低息款支付,统交由粮食储备部门专款专用。(五)保护价政策的实施可和粮食专储结合。(六)国家储备部门购进的粮食可以由“死”变“话”,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大流通,以盈补亏,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关于粮食最低保护价的思考
简介:对粮食保护价政策的争论,由来已久。1997年12月,《中华人民人和国价格法》第29条明确规定“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虽主此项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被确立了下来,然而,人们的认识并没有统一,特别是“粮改”以来,过去对保护价持“否定论”的人们又提出:停止保护,彻底放开,那么,究竟应当如何正确评估当今中国押情,农情的粮情?如何辩证看待刚刚实施的粮食保护价政策?如何趋利避害,紧持和完善(特别是在主产区)粮食保护价政策,并使之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本文就此作一粗浅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