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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引言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已经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简单的小额破产案件有必要适用简易破产。简易破产,又称小额破产,系指法院审理小额破产案件的简易程序。它在审理破产财产数额较小、债权人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破产案件时适用。简易破产以普通破产为基础,但它去繁就简,它的运用,对减少破产清算成本,保护破产人和债权

  • 标签: 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 破产法 债权人会议 破产财产 破产立法
  • 简介:运用事件研究法和会计研究法对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选择的效率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上市公司无一例外地选择重整或和解,但除了控制权完全转移及主业变更的破产公司即“借壳重整”效果较好外,其他重整方式效果并不理想。不具有重整能力滥用重整、重整效率本身低下、重整方案本身有问题是破产重整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

  • 标签: 效率 累积超额收益率 控制权 借壳重整
  • 简介:摘要:从程序上来说,准入规范是否科学合理,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整体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准入规范的涉及,是个人破产制度程序的前提。从总体上而言,个人破产程序与企业相比,二者是保持一致的,在内容上都囊括了和解、重整以及清算三种类型,但是在各类情况的适用范围以及法律责任的分配等内容上,又各有特点。因此,需要构建个人破产的准入机制,来为个人破产奠定相应的基础,从而实现个人破产中利益相关人权益的保障。尤其是在商事领域,涉及个人破产的情况,其利益相关人并不都是个人,通常包括企业,因此就个人破产而言,更应当从准入规范上把握其与企业破产之间的限度,以更加针对性地推进破产。本文对个人破产破产管理人制度设置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 标签: 个人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 制度设置
  • 简介:在民法中,专为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连带债务制度,如何在破产法中妥善加以运用,是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破产中,连带债务同样具有双重法律效力,即各债务人的整体对外效力以及多数债务人内部各债务人之间的对内效力。在对外效力上,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当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被裁定开始破产时,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连带债务,即债权人应以何种债权额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何人行使其债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并未加以规定,瑞士立法例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在对内效力上,主要解决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权问题。在《破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理论以及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仍然需要我们作为思考的基石。

  • 标签: 破产程序 连带债务 债权全额 求偿权 破产法
  • 简介:<正>破产是对债务人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为了加强破产中的财产管理,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起责任,建立高效、精干的财产管理人制度。临时财产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任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占有和处分的人员。破产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因所采取的破产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并未开始,法律上没有理由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仅在破产宣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受理开始主义,则有必要建立分阶段的财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受理破产

  • 标签: 财产管理人 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 破产管理人 人的财产 债权人会议
  • 简介:破产法上的撤销权的撤销权则由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行使,破产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观点一认为应将恶意性的行为作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 标签: 中的撤销权 破产程序 程序中的
  • 简介:随着跨国投资的发展,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及相关诉讼越来越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冲突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在跨国破产中存在未决国际商事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情况。通过比较国际立法、各主要国家破产立法及其对两大程序之间冲突的处理,以广受关注的英国法院所判决的Syskav.Vivendi为例证,阐述跨国破产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冲突的复杂性,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1条提出修改建议以回应两大程序冲突增加这一趋势的要求。

  • 标签: 跨国破产 国际商事仲裁 破产立法
  • 简介: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造船、航运企业破产进入频发、多发期,跨境破产和海事程序的矛盾和冲突在航运企业跨国破产中集中凸显。从航运企业跨国破产的救济形式和范围出发,针对船舶优先权人的权利是否应受到跨界破产的影响;在外国破产被承认前,被扣押船舶是否受到跨界破产的影响;非债务人自有船舶是否受到跨界破产保护等问题,结合相关国家海事跨国破产的制度实践,提出应当合理保护海事优先权人利益,使破产承认前已进行的船舶扣押免受破产的影响,根据行业特性扩大对于破产企业所有船舶的解释等意见,希望对中国跨国海事破产救济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有所助益。

  • 标签: 跨国 海事破产程序 救济
  • 简介:德国:2009年6月16日,德国Neuwied(新维德)法院宣布HolzwerkeRasselstein(HWR)公司破产。在此期间,来自科布伦茨的律师JensLieser被任命暂时接管该公司阔叶材进出口、拼接板材,以及家具的经营。HwR公司的阔叶材主要由德国、波兰、罗马尼亚、波斯尼亚和塞尔维亚等国家和地区锯材厂供应。其位于意大N:IL部地区的锯材厂拥有自己的干燥窑和分类生产线。由于该公司国际业务强大,阔叶锯材市场将很可能会受到影响。

  • 标签: 阔叶材 锯材 破产 程序 罗马尼亚 塞尔维亚
  • 简介:本文梳理了产权和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并将之应用到企业的破产清算,发现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不仅可能缺乏效率,更可能导致更多的司法腐败和寻租行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报酬和退出权应该配置给破产债权人,这是一种同时满足了效率与公平的制度安排。我们的破产立法应该构建一个以市场为主、法院为辅的制度体系。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信息不对称 法院模式 债权人模式
  • 简介:摘要:由于普通破产审理程序复杂、消耗费用及时间较长,但相对规模不大、债权和债务关系都较清楚、案件并不错综复杂的中小企业而言,相较繁琐,不利于这类企业通过普通破产退出市场。破产在整个企业破产法最为重要,在现行企业破产法中只规定了普通破产,没有设置相应的简易破产,而普通破产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当下司法实践的需要。

  • 标签: 中小企业 简易破产程序 繁简分流
  • 简介: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特别法;破产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海事诉讼与破产分头并行,冲突与矛盾不断困扰司法实务。以亲历的案件实例为基础,疏理归纳二者在管辖、审判、保全与执行、清偿四个方面的冲突,研究二者之间在上述四个方面的程序衔接,并提出完善立法、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建议和方案。

  • 标签: 海事诉讼 破产程序 司法解释
  • 简介:以不能如期履行债务之债务人是否为商业企业主而规定不同的破产,即破产和无偿还能力程序双轨并行,是我国澳门地区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色。这是一种古老的做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如今早已不合时宜,且不能适应澳门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以西方国家和周边地区的破产法律改革经验为鉴,澳门可以探索破产法制的改革,或者采纳德国式的统一立法模式,或者改为英国式的个人破产法与公司/企业破产法双轨并行模式。

  • 标签: 澳门法 破产程序 无偿还能力程序
  • 简介:[摘要 ]受限于多方因素,债权人以诉讼方式对企业法人债务进行清收始终存在一定的困境。破产法构建的管理人制度、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诉讼方式的部分弊端,为债权实现和债权人公平提供有力支撑。

  • 标签: [ ]企业法人 债务清收 破产程序
  • 简介:在跨界破产案件中,平行破产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且无法回避的法律现象。基于平行破产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及其负面影响显现,平行破产之间的法律协调势在必行。本文在分别考察有关国际性组织、区域性组织以及主要发达国家平行破产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甄别优劣差异,进而提出中国平行破产法律协调的对策建议。

  • 标签: 平行破产程序 法律协调 比较研究
  • 简介: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现代企业的数量与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尤其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使得我国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严峻的国内外市场竞争环境,企业面临的经营挑战也越来越多,很多企业因经营不善走上破产的道路。一个企业的破产还会涉及到很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要求企业债务人能够在破产中做好财产处置等相关问题,以便可以提高破产的质效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就破产中债务人财产处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破产财产处置的意义;第二个部分为破产案件中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第三个部分为当前破产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面临的问题;第四个部分为破产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问题的应对建议。通过上述研究,以期能够为当前企业破产的规范执行以及财产处置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 标签: 破产程序 债务人 财产处置
  • 简介:摘要:执行难,是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无法回避的一个课题,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长期置若罔闻、不管不顾,对社会稳定、国家发展都会有较为恶劣的影响。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的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可以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转破产的具体程序进行细化。但是,处于探索阶段的执行转破产制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分析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并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执行转破产制度的优化方案,以推动该制度实施。

  • 标签: 执行转破产 执破衔接 中止执行
  • 简介:摘要:执行难,是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无法回避的一个课题,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长期置若罔闻、不管不顾,对社会稳定、国家发展都会有较为恶劣的影响。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的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可以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转破产的具体程序进行细化。但是,处于探索阶段的执行转破产制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分析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并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执行转破产制度的优化方案,以推动该制度实施。

  • 标签: 执行转破产 执破衔接 中止执行